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一、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
受理条件:被军队退回、除名、开除军籍的人员,向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或现家庭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
申报材料:1、县级以上复员、退伍、转业军人安置部门出具的落户通知书、介绍信。2、身份证原件或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3.拟落户方居民户口簿原件。4.以合法稳定住所恢复户口的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明.网签合同等其他合法稳定住所证明5.以直系亲属投靠恢复户口的需提供结婚证或亲属关系证明 6.安置地与入伍前户口所在地不一致的,需提供入伍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身份证号一致的,如果能在网上查到历史注销户籍信息,可以不出具注销证明)。
办理流程:受理-审核-旗县级公安局审批-落户。


打印
蒙公网安备 152223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