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详细信息页面

扎赉特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扎赉特旗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扎赉特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5-05-14 09:11

字体大小:A+ A A- 分享: 打印

  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旗直各部门:

  现将《扎赉特旗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2025年5月6日

  扎赉特旗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

  “一卡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提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水平,按照财政部等七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办〔2020〕37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等七厅局联合印发的《进一步加强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实施方案》(内财农〔2021〕780号)和《内蒙古自治区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财农规〔2024〕3号)要求,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财政补贴资金”),是指按照各级党委、政府政策规定,由政府预算安排,用于实现特定政策目标、直接兑付到人到户的财政补贴资金。除中央和自治区明确不纳入“一卡通”发放管理或存在特殊情况的项目外,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原则上均纳入“一卡通”发放管理范围,并向社会公布补贴项目“一卡通”政策清单。

  第三条“一卡通”发放方式是通过“内蒙古自治区民生服务信息平台”(以下简称“财政民生平台”),推行“项目一清单、服务一站办、申报一口入、补贴一卡发、过程一键管、信息一网查”为核心内容的管理模式。从财政补贴申报源头开始,实现多级多部门联动的财政补贴资金申请、审批、公示、发放的全生命周期管理,实现事前控制、事中监管、事后监督全流程全业务的监督预警,实现财政补贴预算指标、预算执行、补贴发放跟踪的一体化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涉及财政补贴资金发放管理的财政部门、补贴项目主管部门、金融机构监管部门、财政补贴资金账户开户银行、补贴对象等组织和个人,以及上述主体涉及财政补贴资金申报、审核、发放、公示、监管等过程的工作业务。

  第五条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始终贯穿于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政策制定、预算编制、资金分配、补助标准、发放方式和绩效管理等全过程、各方面。

  第二章补贴项目管理

  第六条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公布内蒙古自治区惠民惠农财政补贴政策清单的通知》(内财农〔2023〕1354号)要求,财政部门应会同相关补贴主管部门,公开本地区实际实施的补贴政策清单。财政部门和补贴主管部门本着“应纳尽纳”的原则,要从项目准入、日常管理、变更退出等各个环节实行规范化动态管理,使用中央、自治区补贴资金必须与自治区已公开政策清单一一对应,不得另行设立。第七条财政部门要按照“收入一个笼子、预算一个盘子、支出一个口子”的原则,结合已纳入“一卡通”系统发放的补贴项目情况,会同相关主管部门,梳理使用中央、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资金到人到户但未纳入其中的惠民项目,积极推广使用惠民惠农财政补贴“一卡通”系统。

  第八条建立财政补贴资金信息公开机制。各相关单位和部门要通过内蒙古自治区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网,全面、准确、及时(在发放补贴之前)做好补贴信息公开工作,并充分发挥各级政府门户网站、部门官方网站等政务媒体公开渠道作用,及时公开有关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各相关单位和部门发布补贴政策、办理业务时,应明确联系电话、联系人,通过多渠道宣传补贴政策、补贴公示、补贴到账信息的查询方法等内容,为群众提供便捷服务。

  第十条补贴项目实行动态管理。除中央和自治区另有规定外,当补贴政策发生变更、停发时,各级补贴项目主管部门应及时变更已发布的补贴政策、标准。

  第十一条补贴主管部门要做好惠民惠农补贴短信发送工作,及时更新补贴人员基础信息,确保政策告知短信全覆盖(各补贴主管部门及苏木乡镇在统计手机号时一定要注意手机号的准确)。同时补贴主管部门及苏木乡镇(中心)要定期或不定期开展一卡通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宣传活动,帮助农牧民群众算清自家“收入账”,让农牧民群众真切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进一步提高农牧民群众对补贴的知晓度,坚定广大农牧民群众“听党话、感党恩、跟党走”的理想信念。补贴主管部门及苏木乡镇,在公示补贴政策、实施方案和开展宣传活动后,及时将公示截图、开展宣传活动的图片、简报、信息等上报财政局综改办留存备查。

  第十二条结合基层治理、政务公开,推动补贴信息公开向农村和社区延伸,健全完善苏木乡镇(街道)补贴清册信息公开机制,实现补贴信息公开与村(社区)务公开有效衔接,确保相同补贴事项公开关键信息对应一致。

  第三章职责分工

  第十三条财政部门职责。财政部门负责综合协调工作,牵头统筹补贴政策和资金整合,按规定下达补贴资金,在政府信息公开或政务公开主管部门指导下,会同补贴主管部门向社会集中统一公开补贴政策清单、制度文件和发放信息等。会同同级补贴主管部门做好相关预算安排等工作。配合做好补贴资金代发金融机构选择等。

  对本地区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情况和相关部门履职情况进行汇总和定期通报。负责“一卡通”系统升级改造业务需求的提出和内部控制制度在系统流程里的设置体现。通过财政补贴资金发放信息查询平台、印制明白卡等措施增强补贴政策的公开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负责协同补贴项目主管部门制定和完善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对补贴主管部门提供的补贴资金发放数据进行复审,并下达补贴指标计划;负责核实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系统中上报发放数据和补贴资金发放汇总表数据是否一致,并及时将资金发放情况反馈给补贴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补贴主管部门职责。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补贴主管部门负责补贴政策实施和资金管理、补贴基础信息审核管理等工作,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动态调整补贴政策清单。补贴资金由财政部门发放的,补贴主管部门要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供基础信息;补贴资金由补贴主管部门发放的,补贴主管部门要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反馈发放信息,确保补贴资金发放真实、完整、准确。配合做好补贴信息共享等工作。受理群众咨询、投诉、信访及信息公开申请。向社会主动公开本部门制作、获取的财政补贴信息,及时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要求做好相关信息集中公开等工作。

  各补贴主管部门是财政补贴政策执行第一责任人,主要责任有:一是各补贴主管部门及所属站所负责制定补贴项目实施方案,负责补贴对象、补贴标准、补贴金额的确定,科学合理测算资金需求,及时会同财政部门下达资金分配指标文件;二是负责按照相关政策审核所属站所上报的补贴清册,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发放资金前,主管部门相关负责人必须对资金发放清册进行审核签字。根据财政部门反馈的发放信息,建立健全资金发放管理台账,对未能发放成功的补贴对象及时(5个工作日内)进行处理,定期对补贴对象进行核查,及时更新数据;三是补贴主管部门已实现信息化管理的,要配合财政部门实现软件数据接口对接,减少旗级和苏木乡镇工作人员数据录入工作量,实现基础数据共享,业务数据分别管理,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四是做好有关补贴政策的宣传、咨询解释等工作。负责补贴政策专项业务培训、政策执行督促指导、入户抽查、受理举报、提出政策调整意见。

  第十五条金融机构监管部门职责。负责指导代发金融机构规范有序做好补贴资金代发工作。督促代发金融机构严格执行代发协议,提高补贴资金发放的及时性、准确性,鼓励其提供免费、及时、逐项的补贴信息告知服务。督促代发金融机构向补贴群众提供便捷的查询、取款途径,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及时提供发放信息。对工作中未严格执行实名制,存在违规代办、冒领补贴等风险的金融机构,组织开展排查、检查并严肃问责。代理金融机构必须制定并完善补贴资金代发服务细则,明确违反协议规定的责任,通过协议对代理金融机构代发服务形成有效约束,促进金融服务升级、金融服务环境优化。金融机构在各级审计、监察等工作中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各类佐证材料。对于无法按要求提供相关佐证材料的金融机构,需立即启动内部问责机制,对涉及该项工作的直接负责人以及相关管理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罚。处罚措施应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降职、撤职等,具体处罚程度需根据情节轻重及对业务造成的影响综合判定。金融机构在完成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罚后,需将此次处罚决定的详细会议纪要以及正式文件,分别报送至旗人民政府和旗财政局进行备案审查。

  第十六条苏木乡镇(中心)职责。苏木乡镇负责本辖区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工作的组织与协调,督促相关机构和嘎查村(社区)互相配合,切实履行工作职责。苏木乡镇补贴项目管理人员(农业、牧业、民政、计生等相关机构工作人员)负责宣传、解答、公示补贴政策依据、标准、受益范围、补贴金额等,按照补贴主管部门审批要求逐户核查、搜集、整理相关信息并录入到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系统相应补贴清册中,同时做好补助对象公示、错误信息更正、新增和取消等工作;发放资金前,苏木乡镇相关负责人必须对资金发放清册汇总表审核签字,确保各项资金不被挪用、截留、套取,或改变补助对象和补助标准,禁止任何单位、个人和集体用补贴资金抵扣补贴对象的债务或其他欠款(“一卡通”质押贷款签订合同的除外);苏木乡镇(中心)财政所设置财政补贴资金专职管理岗位,负责补贴对象基础信息的收集、整理、建档、更新和分析等工作,及时做好辖区内补贴对象的动态管理,对补贴资金实行全程动态监管。

  苏木乡镇根据各主管部门提供的补贴项目实施方案、补贴政策依据、标准、受益范围、补贴金额等信息确定补贴对象,将补贴数据汇总表及明细表分发各嘎查村(社区)进行公示,期限为5天,并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和咨询,对有异议并核准属实的要及时调整清册。公示内容包括:补贴资金名称、补贴标准、补助对象、补贴金额、监督电话等。公示期满,苏木乡镇各相关机构将公示情况存档备查。

  补贴资金数据录入管理。各类补贴统一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或各相关机构负责制表、汇总,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将补贴汇总表、明细表和公示的影像资料等基础资料作为附件一同抄送本级苏木乡镇财政所,基础资料必须由苏木乡镇分管领导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分管领导签字,必要时可在补贴明细表上加盖骑缝章,如果苏木乡镇不设相关机构的,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会同主管部门统一制表、汇总,并由经办人员和分管领导签字后,抄送苏木乡镇财政所。上述资料由苏木乡镇财政所留存备查。苏木乡镇相关机构依据公示后的明细表在3个工作日内将补贴数据录入到“一卡通”系统中。

  基础信息管理。苏木乡镇财政所负责补贴对象基础信息管理,凡涉及居民变更信息,如更换户主、身份证号码信息、人口信息、增户或销户等信息变更时,需先由嘎查村(社区)开具变更申请并签字盖章,附变更事项的原始件(如身份证、户口簿),交至财政所审核后进行变更。

  苏木乡镇财政所在审核补贴清册时,发现死亡人员领取补贴时,应区分情况分别处理:一是死亡人员依照有关政策享受基于生产资料等相对固定的补助资金,可依据相关证明材料将补贴资金转录给继承人;二是死亡人员领取补贴是基于个人身份的(如最低生活保障、高龄津贴、农村(牧区)养老保险等补贴资金),应立即停止发放,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及各财政所进行通报,同时反馈给旗财政局;对已发放资金,必须全额追缴。

  第十七条代理金融机构职责。规范有序做好补贴资金代发工作。严格执行代理协议,提高补贴资金发放的及时性、准确性,鼓励其提供免费、及时、逐项的补贴信息告知服务。向补贴群众提供便捷的查询、取款途径,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及时提供发放信息。定期自查,避免出现违规代办、冒领补贴等风险。

  服从旗人民政府的监管,补贴资金到账后24小时内支付到补贴对象社保卡中,积极配合审计、监察部门的工作,拒绝提供审计、监察资料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分,并将处理结果以正式文件报送至旗财政局。

  新增代理金融机构要按要求做好业务规程制定、信息系统建设、网络连接、数据安全、人员培训等基础工作,积极开展银行账户验证、变更、注销、签约、解约和资金支付等业务,为补贴对象提供补贴查询、便捷取款等各项服务,应在自治区确定的范围内选择补贴资金代理金融机构,签订代理协议。

  代理金融机构负责按照财政部门提供的数据,及时将财政补贴资金拨入补贴对象“一卡通”账户,及时向财政部门反馈发放数据;负责补贴对象身份信息联网核查、个人账户开设、银行卡发放、挂失及补卡、补贴资金划转、兑付,ATM自动存取款设备和POS刷卡设备部署,以及相关金融服务知识宣传和推广;代理金融机构禁止向补贴对象收取费用,搭售产品。

  第四章资金管理和发放

  第十八条基础信息管理。苏木乡镇(街道)负责补贴对象(户主及家庭成员)信息日常管理,在财政民生平台中建立补贴对象基础信息库,并定期完善、清理、变更补贴对象基础信息,包括家庭信息、家庭成员信息、手机号、住址、家庭生产资料等。新增补贴对象时,应发起公安联网核查,确保补贴对象身份真实性。补贴对象信息不得随意变更、不允许重复采集。补贴对象涉及跨区划享受补贴情况的,补贴发放地的苏木乡镇(街道)可引用补贴对象信息,进行虚拟户操作和管理,完成发放程序。

  第十九条财政补贴资金发放清册造册。苏木乡镇(街道)可依据补贴项目主管部门提供的当期财政补贴资金发放清单、在线模式的审核结果以及协同模式共享的数据,生成当期发放清册。

  (一)公安联网核查。苏木乡镇(街道)应及时对财政补贴资金发放清册明细数据进行公安联网核查。核查结果异常的,按不同情况进行处理:一是主项信息不一致的,应及时更正;二是如发现人员死亡,符合继续发放条件的可转录给继承人,不符合继续发放条件的应立即停发;三是对死亡后已发放的财政补贴资金,按规定应当追缴的,补贴项目主管部门要及时追缴。

  (二)收款账户设置与检查。苏木乡镇(街道)应及时设置财政补贴资金发放清册明细对应的收款账户,对账户存在异常的,应及时通知补贴对象进行变更。

  (三)补贴发放清册公示和上报。苏木乡镇(街道)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发放清册在阳光申报公示平台进行公示。不适宜通过阳光申报公示平台进行公示的,可进行线下公示。公示完成后,可提交上报财政补贴资金发放管理。旗财政部门依据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已拨付成功的资金支付单,在2个工作日内将补贴发放数据发送至“一卡通”代理金融机构。“一卡通”代理金融机构在财政补贴资金到账后24小时内发放完毕,同时将发放结果返回至旗财政部门。

  第二十条财政补贴资金发放差错处理。按照职责分工,代理金融机构、补贴项目主管部门要全程跟踪、掌握财政补贴资金发放到位情况。若出现财政补贴资金发放失败、错发、漏发等情况,要及时反馈相关单位处理。

  (一)无法设置收款人(含账户无效、已销户导致支付失败)的处理。旗财政部门对于财政补贴资金发放清册无法设置收款人的明细数据,应及时通知苏木乡镇(街道),苏木乡镇(街道)应在5个工作日内变更补贴对象账户(特殊情况除外)。无法联系补贴对象的,苏木乡镇(街道)应及时向补贴项目主管部门反馈,移出清册。待核实更正后,再重新造册。

  (二)收款账户为不动户(未激活金融支付功能)的处理。由代理金融机构或苏木乡镇(街道)通知补贴对象进行激活后,重新支付。

  (三)收款人已死亡、失踪的处理。苏木乡镇(街道)及时向补贴项目主管部门反馈,移出补贴清册。

  (四)对监督检查发现错发资金的处理。补贴项目主管部门、苏木乡镇(街道)应予以追回,确保财政补贴资金发放准确、有效、安全。

  第二十一条财政补贴资金对账处理。建立定期对账机制,旗财政部门要加强与代理金融机构的财政补贴资金对账管理,代发户中有资金结余的,要及时回收、处理。旗补贴项目主管部门应与同级财政部门核对财政补贴资金兑付情况,及时发现欠发、漏发、错发的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监督管理和内控

  第二十二条建立定期检查机制。各级财政部门要将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和兑付工作列入重要监督检查内容,会同补贴主管部门、金融监管机构,每年至少开展一次专项督查工作,防止‘雁过拔毛’式腐败问题的发生。

  财政局及各业务股室、各补贴主管部门、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苏木乡镇财政所要各司其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三条监督检查的范围。所有纳入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系统发放的财政补贴资金均应纳入监督检查范围之内,包括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际种粮一次性补贴、农机具购置与应用补贴、生产者补贴、高龄津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扶贫移民搬迁资金等。

  关注补贴发放的各个环节。资金申报程序是否规范;基础信息管理是否规范;补贴资金存留档案是否规范。

  第二十四条监督检查的重点环节。对基层财政部门,重点围绕民生政策落实情况、资金运行情况、资金审批拨付情况等方面开展监督检查;对补贴主管部门,着重检查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是否按照规定程序审核拨付,是否有挤占、挪用、套取、截留、贪污、私分财政补贴资金问题;对嘎查村(社区),重点检查在财政补贴申领过程中,是否存在把关不严,是否存在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等骗取、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监督检查的工作程序。制定检查方案、成立检查工作组、收集相关证据、规范检查工作记录、形成检查报告。

  监督检查结果应用:各级财政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对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严肃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相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内部运行规章制度,强化财务管理内控制度执行,严格落实经办岗、审核岗等不相容岗位职责分离等有关财经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确保财政补贴资金发放各个环节规范运行,形成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机制,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

  第六章其他注意事项

  第二十七条因避免产生在途数据影响更换社保卡进度及避免人员死亡后继续享受补贴,请各补贴主管部门及苏木乡镇在补贴造册时可提前录入,但不可上报,待补贴资金转入代发户后再进行清册上报等工作。苏木乡镇需退回清册数据进行修改时,请各业务部门及时退回相关清册数据,避免补贴发放失败的情况发生,影响补贴发放进度等工作。

  第二十八条各级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要严格按照自治区《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和兑付工作的指导意见》规定的“苏木乡镇管底册、主管部门管审核、财政部门管资金、金融机构管发放、通信公司管短信、监察审计管监督”的工作职责和业务流程开展工作,确保补贴资金申报、审核、发放、公开公示等各个环节的规范管理。

  第二十九条“一卡通”银行卡管理。按照政策要求,按户补贴的资金,为户主开卡;按人补贴的资金,为补贴对象开卡。补贴对象新开卡的,本人持有效证件到代理金融机构领取。“一卡通”银行卡必须直接发给补贴对象本人,并建立发放登记记录,没有及时发放的“一卡通”银行卡,代理金融机构应设专人、专柜保管。

  第三十条补贴主管部门新增补贴项目时,形成文件(包括新增补贴依据、补贴表样等)报旗财政局综改办,经盟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转报自治区财政厅审批,而后在系统中增加相应补贴项目,由旗“一卡通”系统管理员设置补贴项目权限及流程。

  第三十一条补贴项目主管部门要做好补贴政策和资金发放等信息公开工作,确保公开信息的全面性、准确性、时效性。

  依法保障补贴对象的知情权、表达权、监督权,并有效保护补贴信息公开中的数据安全和个人隐私。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扎赉特旗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政策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扎赉特旗人民政府办公室2025年5月6日印

扫一扫在手机上打开页面

上一篇

下一篇

相关文章

电话:0482-6736915 (仅受理网站建设维护相关事宜)

地 址:内蒙古兴安盟扎赉特旗党政大楼

公众号

主办单位:扎赉特旗人民政府办公室网站标识码:1522230001蒙ICP备05002757号-4蒙公网安备 152223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