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详细信息页面

关于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的公告

来源:扎赉特旗宝力根花苏木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5-11-01 09:03

字体大小:A+ A A- 分享: 打印

  为防止大气污染,保护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有关禁烧秸秆事项公告如下:

  一、宝力根花苏木行政区域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露天焚烧秸秆。

  二、本公告所称秸秆,是成熟农作物茎叶部分的总称,通常指大豆、水稻、玉米等农作物在收获籽实后的剩余部分。

  三、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造成大气污染的,将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执行本公告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防火期内,在森林草原防火区烧灰积肥、烧荒烧炭、焚烧垃圾、点烧田(埂)、牧草、秸秆等野外用火的,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由旗森林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故意焚烧他人农作物秸秆,造成财产损失的,由旗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未成年人或无行为能力人非法野外用火的,依法追究其监护人的相关法律责任。

  六、对不听劝阻,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旗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七、焚烧农作物秸秆,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各嘎查(社区)根据工作职责,切实做好秸秆禁烧监督管理和秸秆综合利用的实施工作。要做到每个地块有专人监管,发现禁烧区域内有焚烧行为的要责令立即停止,保证秸秆及时清运出地,充分利用村外空闲地、废弃地等集中堆放秸秆,禁止在路边沟渠、林木树下等处堆放,确保秸秆堆放安全。广大人民群众应当增强大气环境保护意识,自觉履行大气环境保护义务,同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作斗争,积极举报揭发他人焚烧秸秆行为。

  监督举报电话:0482—6540003

  扎赉特旗宝力根花苏木人民政府

  2025年11月1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打开页面

上一篇

下一篇

相关文章

电话:0482-6736915 (仅受理网站建设维护相关事宜)

地 址:内蒙古兴安盟扎赉特旗党政大楼

公众号

主办单位:扎赉特旗人民政府办公室网站标识码:1522230001蒙ICP备05002757号-4蒙公网安备 152223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