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旗各酒类经营者:
为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净化未成年人成长环境,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现对酒类产品经营单位有关行为提醒告诫如下:
1、在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酒类产品销售网点。
2、严禁以任何形式(含直接销售、线上交易、赠予、代购等)向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销售白酒、啤酒、葡萄酒、果酒、预调鸡尾酒、酒精饮料等各类含酒精饮品;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3、商场、超市、便利店、烟酒店、餐饮店、宾馆、酒吧、KTV等酒类产品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的标志。
4、法律责任:违反上述规定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产品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告诫书发出后,各酒类产品经营者要认真对照提醒告诫要求,积极开展自查自纠,进一步规范酒类产品经营行为。我局将进一步加大酒类产品监管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行为,对经提醒告诫后仍不整改的,将依法从重处理;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例将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欢迎广大群众积极监督,如发现经营主体有向未成年人售酒等违法行为,请及时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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