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办法适用于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普惠托育服务机构的申报、认定、管理等工作。各盟市应结合当地实际,依据此办法制定本辖区内普惠托育服务机构认定管理实施细则。
幼儿园单独开设专门招收2-3岁婴幼儿的托班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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