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区经营主体、互联网行业从业人员:
为进一步依法规范酒类市场经营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严厉打击制售、营销“特供”“专供”及相关酒类违法违规广告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现提醒告知如下:
一、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严禁制售“特供酒”的公告》规定,“特供酒”是假冒伪劣产品,它是指虚假标注或宣传与党政机关和军队有密切关联的特定名称、符号、标志性建筑物、官方活动等信息的酒类产品,严禁各类生产经营主体从事生产、销售、餐饮、广告、宣传、印刷等方面“特供酒”制售违法行为。
二、开展酒类广告宣传活动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确保广告内容真实、合法。要坚持正确导向和价值取向,以文明、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要求。
三、酒类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做广告。
四、在酒类广告中,禁止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禁止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禁止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及民兵预备役的名义或者形象;禁止借党和国家重大政治活动搞不当营商;禁止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顶级”等绝对化用语。
五、酒类广告不得含有诱导、怂恿饮酒或者宣传无节制饮酒;出现饮酒的动作;表现驾驶车、船、飞机等活动;明示或者暗示饮酒有消除紧张和焦虑、增加体力等功效的内容。不得含有煽动过度消费,宣扬奢靡享乐、拜金主义等违背中华民族勤俭节约传统美德的内容。
六、严禁违法设计、制作、代理、发布、代言含有“特供”“内供”“专供”“特酿”“特需”“定制”“订制”“授权”“指定”“合作”“接待”“内部招待”“党政机关或军队专用、专供”“储备”“备战”“特需”等类似内容的酒类商品广告。
七、严禁在互联网商业营销及直播中规避监管,变相使用代表国家和军队形象的图像图形、标志标识、建筑物及拼音缩写、汉字谐音、大写英文字母、红五星、军绿色等,或者打着“不能说、你懂的”“收藏”“限量”“库存极少”等噱头,以“暗语”、暗示来指称党政机关和军队营销酒类商品的行为。
八、酒类广告不得含有治疗和预防疾病的内容。
九、全区广大经营主体、互联网行业从业人员要依法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广告审核机制,加强行业自律,遵守行业规范,加强行业监督,确保发布商业广告信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欢迎广大消费者和相关从业人员拨打12315投诉举报电话对含有“特供”“专供”等酒类及其他商品服务违法违规广告行为进行监督举报,我局将依法严厉查处并予以曝光。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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