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扎赉特旗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权责清单目录1

来源:兴安盟生态环境局扎赉特旗分局 发布时间:2026-05-11 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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扎赉特旗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权责清单目录1
序号 事项名称 事项类别 设定依据 备注
1 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未依法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 擅自开工建设的行行政处罚 行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管理条例》
2 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重新审核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行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3 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4 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未依法备案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
5 对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未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及环保投资概算、未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或者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6 对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7 对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8 对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9 对技术机构向建设单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收取费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10 对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11 对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依法应当进行而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12 对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13 对在大气污染防治检查中拒绝、阻碍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14 对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15 对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2.《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3.《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16 对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17 对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或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18 对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19 对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2.《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3.《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20 对大气污染物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自动监测数据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21 对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内蒙古古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22 对单位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23 对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或者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或者未按照规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24 对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不符合规定标准或者要求的锅炉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25 对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 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26 对工业涂装企业未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或者未建立、保存台账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27 对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未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或者对泄漏的物料未及时收集处理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28 对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29 对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30 对工业生产、垃圾填埋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可燃性气体未回收利用,不具备回收利用条件未进行防治污染处理,或者可燃性气体回收利用装置不能正常作业,未及时修复或者更新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31 对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32 对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或者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33 对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34 对在禁止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35 对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36 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37 对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38 对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等物料,未采取防燃措施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39 对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40 对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建设环境风险预警体系或者对排放口和周边环境进行定期监测、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41 对向大气排放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及废弃物焚烧设施的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利于减少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方法和工艺,配备净化装置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42 对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43 对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44 对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45 对拒绝、阻碍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
46 对无生产配额许可证生产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
47 对应当申请领取使用配额许可证的单位无使用配额许可证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
48 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销售、使用单位向不符合规定的单位销售或者购买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
49 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泄漏和排放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
50 对从事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等经营活动的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消耗臭氧层物质进行回收、循环利用或者交由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回收、再生利用、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
51 对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回收、再生利用、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消耗臭氧层物质进行无害化处置而直接向大气排放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
52 对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而未备案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
2.《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
53 对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经营活动的单位未按照规定完整保存有关生产经营活动的原始资料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
2.《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
54 对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经营活动的单位未按时申报或者谎报、瞒报有关经营活动的数据资料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
2.《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
55 对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销售、使用、进出口、回收、再生利用、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等经营活动的单位未按照监督检查人员的要求提供必要的资料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
56 对超标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3.《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4.《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57 对逃避监管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3.《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4.《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58 对建筑施工或者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3.《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4.《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59 对已建化工、生物发酵等排放恶臭污染物的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达到国家标准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内蒙古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60 对氟化物超过排放总量和排放浓度限值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内蒙古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61 对企业拒不执行停产、限产、限排、分时段运输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内蒙古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62 对排污单位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2.《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3.《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63 对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2.《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3.《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64 对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65 对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2.《内蒙古自治区水污染防治条例》
66 对水污染防治检查中拒绝、阻碍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2.《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67 对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68 对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2.《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3.《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4.《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69 对未按照规定对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排污口和周边环境进行监测,或者未公开有毒有害水污染物信息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2.《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70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71 对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72 对向水体排放、倾倒剧毒废液、可溶性剧毒废渣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73 对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74 对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75 对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76 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标准,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热废水或者含病原体的污水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77 对未采取防渗漏等措施,或者未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78 对加油站等的地下油罐未使用双层罐或者采取建造防渗池等其他有效措施,或者未进行防渗漏监测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79 对未按照规定采取防护性措施,或者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2.《内蒙古自治区水污染防治条例》
80 对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81 对违规建设污染严重的生产项目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82 对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83 对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建设项目增加排污量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84 对企业事业单位不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85 对企业事业单位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86 对企业事业单位造成水污染事故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87 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
2.《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
88 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以及已设排污口不依照整治方案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
2.《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
89 对在陆域水产苗种繁殖、栖息地从事采矿、排放污水等破坏水域生态环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2.《水产苗种管理办法》
90 对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进行可能严重影响饮用水水源水质和水量的矿产勘查、采选等活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内蒙古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91 对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倾倒、堆放工业废渣、垃圾及倾倒、堆放粪便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内蒙古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92 对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破坏水源涵养林、护岸林以及水源保护相关植被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内蒙古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93 对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擅自改变、破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理界标、警示标志和隔离防护设施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内蒙古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94 对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内影响水源补给的活动以及进行与饮用水供水无关的勘查、开采活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内蒙古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95 对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扩建油库、加油站或者建立火葬场、墓地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内蒙古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96 对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内设置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内蒙古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97 对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内利用未经净化处理达标的污水灌溉农田或者超过标准使用农药、化肥、含磷洗涤剂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内蒙古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98 对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内掩埋、弃置动物尸体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内蒙古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99 对发现其继续违法排放水污染物或者拒绝、阻挠复查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内蒙古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100 对未对本企业范围内的初期雨水进行收集处理或者未经处理达标直接排放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内蒙古自治区水污染防治条例》
101 对含重金属的排污单位,未落实重金属安全防控措施对废水进行分类处理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内蒙古自治区水污染防治条例》
102 对未采取防渗漏等措施,或者未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内蒙古自治区水污染防治条例》
103 对加油站等的地下油罐未使用双层罐或者采取建造防渗池等其他有效措施,或者未进行防渗漏监测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内蒙古自治区水污染防治条例》
104 对餐饮、洗浴、洗涤、洗车经营者直接向河道等外环境排放污水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内蒙古自治区水污染防治条例》
105 对餐饮业经营者未设置隔油设施或者其他油污废水处理设施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内蒙古自治区水污染防治条例》
106 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发生突发情况未立即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内蒙古自治区水污染防治条例》
107 对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运输、贮存、处置的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配备水污染事故应急设施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内蒙古自治区水污染防治条例》
108 对未按规定安装污染物在线监测装置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控设施联网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办法》
109 对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作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内蒙古自治区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办法》
110 对排放水污染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内蒙古自治区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办法》
111 对未经批准擅自停运污水处理设施或者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内蒙古自治区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办法》
112 对拒绝依照本办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内蒙古自治区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办法》
113 对稀释排放含有第一类污染物之一的废水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
114 对不按规定输送污水、废水或者贮存、堆放、运输、弃置、倾倒废弃物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
115 对超标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3.《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4.《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116 对逃避监管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3.《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4.《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117 对农药使用者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使用农药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农药管理条例》
118 对农药使用者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道内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农药管理条例》
119 对在禁养区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120 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未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或者未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121 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122 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未按年度报告有毒有害物质排放情况,或者未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123 对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企业事业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土壤污染防治措施或者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未制定、实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124 对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土壤污染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125 对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监测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126 对建设和运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固体废物处置设施,未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要求采取措施防止土壤污染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127 对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128 对将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或者污染土壤用于土地复垦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129 对受委托从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活动的单位,出具虚假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130 对未单独收集、存放开发建设过程中剥离的表土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131 对实施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对土壤、周边环境造成新的污染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132 对转运污染土壤,未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报所在地和接收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133 对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建设用地地块,开工建设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134 对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实施后期管理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135 对土壤污染防治检查中拒不配合检查,或者在接受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136 对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137 对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138 对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采取风险管控措施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139 对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实施修复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140 对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完成后,未另行委托有关单位对风险管控效果、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141 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142 对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将修复方案、效果评估报告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备案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143 对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将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144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将重金属污染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用作回填或者充填材料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土地复垦条例》
145 对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146 对矿山企业在勘查、开采、选矿、运输、仓储等矿产资源开发活动中未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土壤污染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内蒙古自治区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147 对输油输气管线、污水管网设施、储油罐、加油站的所有者或者运营者未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土壤污染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内蒙古自治区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148 对无危险废物出口核准通知单或者不按照危险废物出口核准通知单出口危险废物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办法》
149 对危险废物出口者未按规定填写转移单据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
2.《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办法》
150 对危险废物出口者未按规定的存档期限保管转移单据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办法》
151 对拒绝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转移单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
2.《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办法》
152 对危险废物出口者未将有关信息报送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未抄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办法》
153 对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
154 对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或者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
2.《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155 对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
156 对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
2.《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157 对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
2.《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158 对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
159 对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
160 对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
161 对未经消除污染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
162 对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
2.《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
163 对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
164 对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
165 对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
166 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变更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住所未按规定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变更手续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167 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未按规定重新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168 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终止从事经营活动未对经营设施、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未对未处置的危险废物做出妥善处理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169 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未按要求执行经营情况记录簿制度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170 对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未按规定与处置单位签订接收合同,并将收集的废矿物油和废镉镍电池提供或者委托给处置单位进行处置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171 对生产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者使用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未按照规定将相关信息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172 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按规定备案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方案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173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2.《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
174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培训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2.《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
175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对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176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2.《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
177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或者运送车辆未在指定地点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2.《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
178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及时收集、运送医疗废物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2.《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
179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2.《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
180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2.《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
181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2.《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
182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使用符合标准的专用车辆运送医疗废物或者使用运送医疗废物的车辆运送其他物品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2.《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
183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或者监控装置未经常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2.《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
184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
2.《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3.《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
185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
2.《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3.《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
186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
2.《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3.《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
187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医疗废物的处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规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2.《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
188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189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190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2.《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
191 对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机构未按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2.《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
192 对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未依法及时公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
193 对生活垃圾处理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使用监测设备、实时监测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并公开污染排放数据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
194 对将列入限期淘汰名录被淘汰的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
195 对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
2.《防治尾矿污染环境管理规定》
196 对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未经批准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
197 对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利用未报备案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
198 对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
2.《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
199 对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未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
200 对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
201 对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
202 对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其他要求,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
203 对以拖延、围堵、滞留执法人员等方式拒绝、阻挠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
2.《防治尾矿污染环境管理规定》
204 对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
205 对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
2.《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206 对尾矿、煤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未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规定进行封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
207 对危险废物产生者未按照规定处置其产生的危险废物被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
208 对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
209 对未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擅自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
210 对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技术和工艺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
211 对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造成环境污染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
2.《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
212 对未建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数据信息管理系统,未按规定报送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或者报送基本数据、有关情况不真实,或者未按规定期限保存基本数据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
213 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企业未建立日常环境监测制度或者未开展日常环境监测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
214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
2.《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3.《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
215 对伪造、变造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
216 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
217 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不按照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的规定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
218 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未按规定办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变更、换证、注销手续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
219 对伪造、变造、转让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220 对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
2.《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3.《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
4.《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221 对未按照许可证规 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
2.《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222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无正当理由,阻碍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者不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223 对转让、买卖医疗废物,邮寄或者通过铁路、航空运输医疗废物,或者违反规定通过水路运输医疗废物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224 对承运人明知托运人违反规定运输医疗废物,仍予以运输的,或者承运人将医疗废物与旅客在同一工具上载运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225 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提供或者委托给无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的单位和个人从事处理活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
226 对将未完全拆解、利用或者处置的电子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列入名录(包括临时名录)且具有相应经营范围的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从事拆解、利用、处置活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
227 对拆解、利用和处置电子废物不符合有关电子废物污染防治的相关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政策的要求,或者违反禁止性技术、工艺、设备要求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
228 对贮存、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的作业场所不符合要求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
229 对未按规定记录经营情况、日常环境监测数据、所产生工业电子废物的有关情况等,或者环境监测数据、经营情况记录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
230 对未按培训制度和计划进行培训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
231 对贮存电子废物超过一年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
232 对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排放固体废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复查,发现其继续实施该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
233 对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过程中,造成环境污染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
234 对列入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名录(包括临时名录)的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235 对列入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名录(包括临时名录)的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危害生活饮用水水源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
236 对列入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名录(包括临时名录)的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造成地下水或者土壤重金属环境污染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
237 对列入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名录(包括临时名录)的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造成环境功能丧失无法恢复环境原状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
238 对列入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名录(包括临时名录)的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其他造成固体废物或者液态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
239 对拒不接受医疗废物检查或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
2.《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
240 对新建电厂兴建永久性储灰场对环境造成污染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
241 对粉煤灰运输不使用专用封闭罐车,不严格遵守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规定和要求,造成二次污染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
242 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未对产生的危险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办法》
243 对排污单位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控制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244 对排污单位特殊时段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停止或者限制排放污染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245 对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数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246 对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方式或者排放去向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247 对排污单位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248 对排污单位发现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或者污染物排放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异常情况不报告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249 对排污单位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250 对排污单位未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及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或者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251 对排污单位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252 对排污单位未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或者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253 对排污单位拒不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254 对排污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255 对伪造、变造、转让排污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256 对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257 对排污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258 对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4.《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5.《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259 对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或者申请延续但未经许可排放污染物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2.《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260 对被依法撤销、注销、吊销排污许可证后继续排放污染物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2.《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261 对依法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重新申请取得排放污染物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2.《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262 对排污单位违反排污许可管理规定,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3.《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263 对排污单位其他违反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2.《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264 对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或者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2.《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265 对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或者自动监测设备未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2.《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266 对不按照规定报告有关环境监测结果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267 对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现场检查,或者被检查时不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必要资料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268 对放射性项目未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进行建造、运行、生产和使用等活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269 对拒绝、阻碍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
270 对拒绝、阻碍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履行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
271 对未建造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放射防护设施,或者防治防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272 对违法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以及装备有放射性同位的素仪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273 对无许可证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274 对未按照许可证的规定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275 对改变所从事活动的种类或者范围以及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生产、销售、使用设施或者场所,未按照规定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276 对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而未按照规定办理延续手续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277 对未经批准,擅自进口或者转让放射性同位素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278 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未依法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279 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部分终止或者全部终止生产、销售、使用活动,未按照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或者注销手续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280 对伪造、变造、转让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281 对伪造、变造、转让放射性同位素进口和转让批准文件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282 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转入、转出放射性同位素未按照规定备案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283 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将放射性同位素转移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未按照规定备案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284 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将废旧放射源交回生产单位、返回原出口方或者送交放射性废物集中贮存单位贮存,未按照规定备案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285 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在室外、野外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未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防护标准的要求划出安全防护区域和设置明显地放射性标志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286 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在野外进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287 对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未建立放射性同位素产品台账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288 对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未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编码规则,对生产的放射源进行统一编码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289 对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未将放射性同位素产品台账和放射源编码清单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290 对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出厂或者销售未列入产品台账的放射性同位素和未编码的放射源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291 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状况进行评估或者发现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292 对生产、销售、使用、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和防护设施以及放射性标志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293 对辐射工作单位未在含放射源设备的说明书中告知用户该设备含有放射源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294 对销售、使用放射源的单位未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 年内将其贮存的废旧放射源交回、返回或送交有关单位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295 对废旧金属回收熔炼企业未开展辐射监测或者发现辐射监测结果明显异常未如实报告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
296 对未建造尾矿库或者不按照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要求建造尾矿库,贮存、处置铀()矿和伴生放射性矿的尾矿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297 对向环境排放不得排放的放射性废气、废液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298 对不按照规定的方式排放放射性废液,利用渗井、渗坑、天然裂隙、溶洞或者国家禁止的其他方式排放放射性废液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299 对不按照规定处理或者贮存不得向环境排放的放射性废液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300 对将放射性固体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贮存和处置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301 对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或者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单位未按照规定如实报告放射性废物管理有关情况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
302 对核设施营运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其产生的废旧放射源送交贮存、处置,或者将其产生的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处置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
303 对核技术利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其产生的废旧放射源或者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贮存、处置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
304 对核设施营运单位将废旧放射源送交无相应许可证的单位贮存、处置,或者将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无相应许可证的单位处置,或者擅自处置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
305 对核技术利用单位将废旧放射源或者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无相应许可证的单位贮存、处置,或者擅自处置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
306 对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单位将废旧放射源或者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无相应许可证的单位处置或者擅自处置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
307 对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或者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有关工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考核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
308 对在放射性物品运输中造成核与辐射事故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
309 对托运人、承运人未按照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指南的要求,做好事故应急工作并报告事故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
310 对不按照规定设置放射性标识、标志、中文警示说明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311 对不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和制定事故应急计划或者应急措施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312 对不按照规定报告放射源丢失、被盗情况或者放射性污染事故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313 对废旧放射源收贮单位未取得生态环境部颁发的使用(含收贮)辐射安全许可证,从事废旧放射源收贮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
314 对废旧放射源收贮单位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已收贮入库废旧放射源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
315 对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拒绝、阻碍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316 对在自然保护地内进行非法开矿、修路、筑坝建设造成生态破坏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3.《风景名胜区条例》
4.《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5.《森林公园管理办法》
317 对造成自然保护区环境污染和破坏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自然保护区土地管理办法》
318 对在湿地自然保护地内采矿,倾倒有毒有害物质、废弃物、垃圾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2.《湿地保护管理规定》
319 对在自然保护区进行非法开矿、修路、筑坝建设等活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内蒙古自治区自然保护区实施办法》
2.《内蒙古自治区大青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
3.《内蒙古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
320 对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内蒙古自治区自然保护区实施办法》
321 对在国家森林公园内排放废水、废气、废渣等对森林公园景观和生态造成较大影响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3.《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办法》
322 对未按照规定公布能源消耗或者重点污染物产生、排放情况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323 对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公开环境信息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
3.《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4.《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324 对重点排污单位不按照规定的方式公开环境信息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
325 对重点排污单位不按照规定的时限公开环境信息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
326 对重点排污单位公开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
3.《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4.《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327 对排污者拒绝、阻挠环境监测工作人员进行环境监测活动或者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328 对未取得登记证生产或者进口新化学物质,或者加工使用未取得登记证的新化学物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
329 对未按规定办理重新登记生产或者进口新化学物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
330 对将未经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新用途环境管理登记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化学物质,用于允许用途以外的其他工业用途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
331 对未办理备案,或者未按照备案信息生产或者进口新化学物质,或者加工使用未办理备案的新化学物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
332 对未按照登记证的规定生产、进口或者加工使用新化学物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
333 对未办理变更登记,或者不按照变更内容生产或者进口新化学物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
334 对未落实相关环境风险控制措施或者环境管理要求的,或者未按照规定公开相关信息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
335 对未向下游用户传递规定信息的,或者拒绝提供新化学物质的相关信息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
336 对未建立新化学物质活动等情况记录制度的,或者未记录新化学物质活动等情况或者保存相关资料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
337 对未落实《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列明的环境管理要求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
338 对违法新、改、建煤矿及选煤厂,违反煤矸石综合利用有关规定对环境造成污染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
2.《煤矸石综合利用管理办法》
339 对拒绝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机构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2022年6月5日已废止》
340 对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2022年6月5日已废止》
341 对拒报或者谎报规定环境噪声排放申报事项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2022年6月5日已废止》
342 对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擅自拆除或者闲置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导致环境噪声超标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2022年6月5日已废止》
2.《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343 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噪声污染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344 对不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或者在清洁生产审核中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345 对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346 对企业事业单位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工作,确定风险等级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
347 对企业事业单位未按规定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
2.《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348 对企业事业单位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
2.《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349 对企业事业单位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如实记录培训情况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
2.《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350 对企业事业单位未按规定储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
2.《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351 对企业事业单位未按规定公开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
2.《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352 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未建立实验室污染防治管理的规章制度,或者未设置专(兼)职人员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办法》
353 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未制定环境污染应急预案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办法》
354 对未妥善保存微生物菌剂生产、使用、储藏、运输和处理记录,或者未执行微生物菌剂生产、使用、储藏、运输和处理的环境安全控制措施和事故处置应急预案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管理办法》
355 对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356 对由于污染事故造成资源破坏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
357 对拒绝现场检查,拒绝执行污染物申报登记制度,在被检查和申报中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
358 对转移污染严重的生产项目、有毒有害产品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
359 对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
360 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2016年修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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