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扎赉特旗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扎赉特旗教育局 发布时间:2026-07-06 1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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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旗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进一步提升科学化、规范化、电子化管理水平,维护学校学籍管理秩序,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根据教育部、教育厅《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及兴安盟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旗实际,现制订本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旗所有公办的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以下简称中小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中小学生)。

第三条 我旗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行全盟统筹,旗县负责管理,学校具体实施。全旗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学籍由旗教育局管理。普通高中学籍依据《兴安盟学籍管理办法》由盟教育局管理,并参照本办法完成部分具体业务工作。

旗教育局负责制订本《办法》,指导全旗中小学校学籍管理工作及电子学籍系统实时应用情况;督促、检查各校落实《办法》的各项规定要求,全面做好我旗中小学生学籍日常管理工作。

各中小学校负责学生学籍基本信息采集、汇总、校验、上报等基础工作,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校长是学籍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学籍工作的副校长是主管责任人,学校学籍管理员是直接责任人。各中小学要专设学籍管理员,并实行先培训后上岗,保持相对稳定,为其配备相应的工作设备,确保顺利完成学籍管理日常工作。

第二章 学生学籍信息管理

第四条 学生学籍信息数据按“学校新生录入建档(小学一年)、分级审核、教育行政部门监控”和“各学段随转、初高中招生转接学籍”的原则进行管理,坚持“一人一籍”、“籍随人走”,普通学校转入特殊教育学校学生视家长意愿可特殊处理。

第五条 中小学校须严格按照旗教育局有关规定为本校学生建立学籍档案,对学生学籍进行规范管理,电子档案纳入国家电子学籍系统管理。

第六条 学生因转学、升学、毕业等原因发生各种学籍变更时,学校应及时更新确认电子学籍系统中的有关信息,并将证明材料归入学生电子学籍档案。

第七条 学校合并,其学籍档案移交并入的学校管理。学校撤销,其学籍档案移交原学校隶属的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终止学业的学校应该归档永久保存学生的电子学籍档案。

第三章 招生入学、建立学籍

    第八条 依据国家义务教育法规定小学一年级招生入学学龄为6周岁,义务教育年限为九年。全旗实行“六·三”学制。普通高中实行三年制。

小学、初中、普通高中均在秋季新学期招生,各校按照教育局每年校历统一规定时间报到开学。

小学、初中招生按每年招生计划,均执行学区划片、阳光招生、均衡师资、随机编班的原则,具体招生程序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每年下发的招生工作文件为准,由教育局统筹管理完成。

普通高中招生严格按照每年全盟普通高中招生工作方案,完成普通高中招生工作。

第九条 小学招生班额控制在45人以内;初中班额控制在50以内;高中班额控制在50人以内。各中小学不得接收不符合本校招生条件的学生入学,违规超班额招生均不给予电子学籍注册及学籍档案建立。

第十条 确保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公办学校接受与本地户籍同等待遇的免费义务教育,同时执行本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下发的相关招生文件安排入学。

第十一条 学籍档案的建立。

每年秋季开学之日起1个月内,小学应为一年级新生建立电子学籍档案,通过国网电子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初、高中应为初一、高一新生完成网上招生录取和调档工作。普通高中按照盟教育局要求管理。

第十二条 电子学籍建立流程:(只限于小学一年级新生注册学籍,不适用于初高中招生)

1.学校向学生下发纸质《学生基本信息采集表》;

2.由学生或其监护人填写《学生基本信息采集表》后交回学校,经学校班主任、学校学籍主管领导审核后,由学校学籍管理员打印、下发给学生,由学生监护人再次签字确认后交回学校。

3.经学生监护人、班主任签字确认后的《学生基本信息采集表》,学校统筹安排学籍管理员或相关工作人员按照内容录入模板,确认录入准确无误后将模板及照片导入国网电子学籍系统(小学四年级时要为学生更换照片进行统一上传),经学校和教育局审核通过后,通过电子学籍系统获得学籍号,电子学籍正式建立。学籍号由学籍系统自动生成,一人一号,终身不变。为确保学生电子学籍信息的准确性、安全性,各校学生信息整个采集、录入过程均由本校校长(学籍管理第一责任人)统筹监管完成。

4.初中、普通高中新生电子学籍通过网上招生录取完成本阶段学籍的接续管理工作。并对各新生电子学籍档案中的照片进行重新采集、上传,同时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更新完善需要变更的信息。

5.各中小学要在每学年开学初,及时处理好跨省招生、旗外招生的网上核办,严格按照“籍随人走”原则,1个月内完成此项工作。

第十三条 学校留存档案。

1.学生入学花名册。

2.学生毕业花名册。

3.学生异动花名册及异动手续。(按学年度统计)

第十四条 各中小学校要建立小学一年级、初一、高一新生录取花名册和毕业生花名册作为学校学籍档案永久保存。

第十五条 小学、初中、普通高中所有新生应按规定时间到校报到,办理入学建籍相关手续。如因病或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办理入学手续者,须在开学前一周内持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办理入学手续,延期期限不超过两周。小学、初中新生无故不按规定时间报到的,影响电子学籍注册建档的,责任由学生个人承担。普通高中学生按《兴安盟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办法》执行相关要求。

第十六条 严格实行“籍随人走” 学校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也不得空挂学籍。小学、初中、高中学生在学习期间,如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修改学生基础信息的,凭《居民户口簿》或其他证明文件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扫描原件,由学校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发起学生信息变更申请,并报主管教育局学籍管理部门审批。主管学籍部门核准变更的,由学校及时维护电子学籍系统中的有关信息。

第四章 学籍变更管理

第十八条 学生在接受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教育期间,不得随意转学,确实因特殊因素,需要发生转学变更的,需经流入地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按属地相关文件政策,安排学生入学。任何学校不得随意私自接收不符合条件的学生入学,严禁出现“先进人后办籍”的现象,影响学生正常学籍变更手续的办理。正常学生变更流程如下。

转学流程

第一步:需要发生转学的学生通过原学校打印学籍上《学生基本信息表》之后,持本人身份证、《学生基本信息表》、学生户口本、房照(本地区学区界定依据),到需要转入地教育局、学校提出申请符合入学条件的学生由学校将佐证上传至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国网学籍系统),同步完成转入学生电子学籍的转接工作。

转学成功后,转入学校要接续管理好学生的学籍档案,依据“籍随人走”的原则,转出学校应保留学生电子档案备份。以上转学流程同样适用于转出学生手续的办理,并适当考虑遵循其它省份的相关转学要求。

休、复学流程:经学校核查学生确实因病或其它特殊情况需要休学的,由学生家长向学校提交休学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如:二级以上医疗单位出具证明及相关材料等)——学校根据实际情况为学生确定休学时限(原则为一年),并填写《中小学生休学、复学申请表》加盖学校公章——学校学籍管理员带所有纸质休学申请材料一同到旗教育局进行申请核查——同意后加盖教育局公章——学校通过国网学籍系统完成学生的休学异动。(学籍系统申请休学时需上传《中小学生休学、复学申请表》)——该生休学期满后学校负责带该生休学时填写的《中小学生休学、复学申请表》到旗教育局办理复学手续,加盖教育局公章——在国网学籍系统完成该生复学异动,上传《中小学生休学、复学申请表》。学校有责任和义务在学生休学期满后督促学生及时办理复学,如因病需要继续休学治疗的学生,学校按实际情况由学籍管理员与学生家长一同到旗教育局申请继续休学,并办理续休手续。

毕业、升学流程:小学、初中阶段学生学习期满后,予以毕业,由学校填制《中小学毕业生花名册》,报旗教育局备案,并且毕业学校要留存学生毕业花名册和毕业学生的电子档案备份,做为学校永久档案保存。旗教育局要为初中正常备案毕业学生统一核准发放毕业证书。同时各校要按时完成国网电子学籍学生的毕业操作(时间结点为每年的7月15日前)。

学生在接受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教育期间,正常升级学生的学籍信息更新,由电子学籍系统自动完成。小学毕业升学应完成电子学籍和纸质学籍档案向相应初中的移交转接,初中毕业升学应完成毕业学生电子学籍的毕业申报、做好纸质档案的续转。

第十九条 学生因各种情况发生变更时,学校应及时更新电子学籍系统中的有关信息。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条 旗教育局和各中小学校都应为学籍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包括必要电子设施的配置,完善管理办法,建立工作机制,规范学籍管理工作。各中小学校要确定配备专业素质的学籍管理员,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优良,熟悉学籍管理有关要求,保持相对稳定,并报旗教育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 各中小学要建立学生学籍信息保密办法。非经旗教育局书面批准,学籍信息一律不得向外提供,严防学籍信息外泄和滥用。如有需要查阅学生学籍信息,须经旗教育局书面批准,并履行查阅登记手续。

第二十二条 各小学、初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旗教育局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校长和相关主管责任人责任:

  • 不按规定为符合入学条件学生建立或转接学籍档案的;
  • 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籍或学籍档案的;
     (三)违背旗教育局要求,超计划、超规模招生和私自转接择校生的;

(四)延迟办理入学学生学籍转接手续的(先进人后办籍);

(五)不及时把学籍变动信息纳入学籍档案的;

(六)不按规定为学生转接学生档案的;
  (七)不及时报告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情况的;

(八)泄露或非法使用学生学籍信息的;

(九)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三条 普通高中学籍管理相关保障措施执行《兴安盟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办法》要求。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外籍学生和港澳台学生学籍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之处,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此前下发的学籍管理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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