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预防、控制森林草原火灾的发生,切实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兴安盟实际,特发布此通告,请遵照执行。
一、秋季防火期:9月15日至11月15日
二、防火戒严期:10月1日至10月31日
三、森林防火区内禁止下列野外用火行为:
(一)严禁携带火柴、打火机等火种及易燃易爆物品进入防火区;
(二)严禁在森林草原防火区吸烟、扔烟头、点火取暖、野炊、生火做饭。
(三)严禁在森林草原防火区烧荒、烧田埂草、烧灰积肥、烧秸秆、焚烧垃圾。
(四)严禁在森林草原防火区点烛、燃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放孔明灯、玩火娱乐,倡导文明祭祀、鲜花祭祀。
(五)严禁在森林草原防火区进行焊接作业、施工爆破、射击、狩猎等涉火作业;因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必须经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严密防火措施。
(六)严禁破坏或占用森林草原防火设施、设备及宣传警示标志。
(七)严禁其他可能引发野外用火及易诱发森林火灾的活动。
四、进入森林防火区的车辆和人员,应当自觉接受森林防火临时检查站的登记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拦。
五、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引发森林草原火灾造成损失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典型案例及时向社会通报曝光。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草原火情,应立即拨打报警电话。公安报警电话:110;森林草原火警电话:12119。
兴安盟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
2026年9月14日
来源:兴安盟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
转载于:《岭上兴安》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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