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依据:兴安盟人社局、发改委、财政局、农牧局、乡村振兴局《关于转发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5部门切实加强就业帮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实施意见的通知》 (兴人社发〔2021〕123号)等文件。
1. 一次性资金奖补 (联系人:旗就业中心牧仁 联系电话:13171395712)
政策内容:对吸纳5人以上(含5人)脱贫人口就业并签订6个月以上(含6个月)劳动合同或就业协议,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各类企业,根据实际吸纳就业人数,按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补。
政策对象: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各类企业。
政策执行期限:按照文件规定执行。
2. 一次性资金奖补 (联系人:旗就业中心牧仁 联系电话:13171395712)
政策内容:对吸纳5人以上(含5人)脱贫劳动力就业并签订6个月以上(含6个月)劳动合同或就业协议,且工资待遇不低于当地最低标准的就业帮扶车间、社区工厂、卫星工厂等就业帮扶载体,根据实际吸纳就业人数,按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补。
政策对象:就业帮扶车间、社区工厂、卫星工厂等就业帮扶载体。
政策执行期限:按照文件规定执行。
3.以工代训职业培训补贴 (联系人:旗就业中心夏恩志 联系电话:15248567008)
政策内容:对吸纳脱贫人口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用人单位,根据吸纳人数按每人每月600元的标准,给予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以工代训补贴(已享受过以工代训职业培训补贴政策的人员除外),政策执行时间至2021年底。
政策对象:吸纳脱贫人口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用人单位。
可享受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4.招用脱贫人口用人单位社保补贴 (联系人:旗就业中心牧仁 联系电话:13171395712)
政策内容:对招用脱贫人口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和单位,按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保险补贴标准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政策对象:招用脱贫人口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和单位。
政策执行期限:按照文件规定执行。
5.就业创业服务补贴 (联系人:旗就业中心夏恩志 联系电话:15248567008)
政策内容:对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针对脱贫人口每年开展不少于3次专场招聘等就业服务活动的,根据开展就业服务活动的实际支出每年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1万元的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政策对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政策执行期限:按照文件规定执行。
6.一次性就业创业服务补贴 (联系人:旗就业中心高立发 联系电话:15034812211)
政策内容:对帮助脱贫人口有组织劳务输出实际就业并签订劳动合同或就业协议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根据组织输出人数,按每人1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政策对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
政策执行期限:按照文件规定执行。
7.一次性创业补贴 (联系人:旗就业中心张晓龙 联系电话:15334861888)
政策内容: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脱贫劳动力,按5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
政策对象: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脱贫劳动力。
政策执行期限:按照文件规定执行。
8. 一次性交通补贴 (联系人:旗就业中心高立发 联系电话:15034812211)
政策内容:对跨自治区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含6个月的脱贫人口,申报时仍在岗的按每人3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交通补助。
政策对象:跨自治区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含6个月的脱贫人口。
政策执行期限:按照文件规定执行。
9. 脱贫和农村底收入人口社保补贴 (联系人:旗就业中心牧仁 联系电话:13171395712)
政策内容:对从事个体经营,开办特色小店,并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脱贫和农村底收入人口,参照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标准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政策对象:对从事个体经营,开办特色小店,并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脱贫和农村底收入人口。
政策执行期限:按照文件规定执行。
10.社会保险政策 (联系人:旗社保中心韩成刚 联系电话:17678010771)
政策内容:符合参保条件的16一59周岁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返贫致贫人员等困难群体按100标准代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重度残疾人(1一2级)按200元标准代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
政策对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返贫致贫人口、重度残疾人。
政策执行期限:按照文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