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环境保护局:
为了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关于深入推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的通知》(环发[2010]54号)要求,进一步深入推进全区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重新调整编报本年度应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重点企业名单
今年应强制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重点企业范围是:
1、重有色金属矿(含伴生矿)采选业,重有色金属冶炼业、含铅蓄电池业、皮革及其制品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五个重金属污染防治行业的所有企业。
2、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煤化工、多晶硅、电解铝等6个产能过剩行业的所有企业。
3、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和自治区重点监控企业。
4、各地根据污染物减排工作需要确定的企业。
5、按照“名录”所列行业,结合实际自行确定的企业。
请各盟市根据以上要求补充调整2010年度清洁生产审核的重点企业名单、2010年度清洁生产审核工作计划,并于6月21日前重新报送自治区环保厅,由自治区环保厅统一公布并报环保部。
二、建立完善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编报制度
1、编制年度本地区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的工作计划,主要内容包括:本辖区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进度安排,审核评估、验收计划,监督管理措施等,年度工作计划要于每年的2月20日前报自治区环保厅。
2、已完成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的企业名单(见附件2),于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报自治区环保厅。
3、编报年度本辖区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总结,于次年2月20日前报送自治区环保厅。
三、进一步加强重点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盟市环保部门要加强所辖地重点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技术指导,组织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培训,对已开展清洁生产审核企业确定的中高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方案实际投资额、方案建设内容、工程进度与完成情况、实际取得的经济及环境效益等。检查结果以文件的形式及时上报自治区环保厅,自治区环保厅将不定期对各盟市所辖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的中高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抽查。
四、逐步完善重点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政策措施
各盟市环保部门要将重点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情况,作为该企业申请上市(再融资)环保核查和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登记的前置条件;作为给予企业环保资金和节能减排等各项专项资金支持的必备条件;作为审批进口固体废物,经营危险废物许可证和新化学物质登记的主要条件;作为核算重点企业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数据的重要依据。
五、切实做好环保模范城市和生态工业园区辖区内的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根据环保部的有关规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已纳入了环保模范城市和生态工业园区考核范畴,并将其作为今后复查、创建环保模范城市和生态工业园区的必备条件。正在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的地区,已建成和正在创建生态工业园区的地区都要制定本辖区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年度计划,完成对本辖区“名录”中所列重点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及评估验收。各级环保部门要将“创建”和“审核”统筹考虑,共同推进。
六、加强对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的监督检查
对已公布应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如不开展清洁生产审核、不申请评估、验收或评估、验收不通过的,要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拒不执行整改的要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在地方主要媒体公开曝光。
各盟市环保局要对辖区内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及时上报自治区环保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