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名称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扎市监药罚【2020】2号 | 图牧吉镇双合嘎查卫生室 使用过期氨茶碱注射液等药品案 | 图牧吉镇双合嘎查卫生室 | 于** | 使用过期氨茶碱注射液 | 1、没收过期药品氨茶碱注射液6支; 2、罚款:玖仟元整(¥:9,00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假药、劣药的,按照销售假药零售劣药的规定处罚;第一百一十七条: 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规定给予处罚。 | 主动履行法定期限 | 扎赉特旗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局2020年10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