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月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七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受理条件:新生婴儿出生后尚未取得合法身份,父母双方死亡(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死亡的)可以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申报出生登记;无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可以申请随其他监护人申报出生登记。
办理流程:受理-审核-落户。
备注:民族不一致,需双方到现场填写民族确认书。
材料齐全,当场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