扎赉特旗2021年度国土变更调查主要数据公报

来源:扎赉特旗自然资源局 时间:2023-06-03 09:44:48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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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1年度全国国土变更调查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1〕68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我旗2021年度国土调查调查工作于2021年12月份启动,2022年2月份完成外业调查及内业数据修改提交成果工作,2022年4月完成自治区核查,2022年7月完成国家级整改工作,2022年8月通过国家级核查。

  现将主要地类数据公布如下:

  一、耕地457027.55公顷(685.54万亩)。其中,水田54731.68公顷(82.10万亩),占11.98%;水浇地185377.57公顷(278.07万亩),占40.56%;旱地216918.30公顷(325.38万亩),占47.46%。耕地主要分布在南部区音德尔镇、巴彦高勒镇、好力保镇、图牧吉镇、新林镇等5个平原镇辖区内。占全旗耕地的57.56%。

  位于2度以下坡度(含2度)的耕地252466.93公顷(378.70万亩),占全旗耕地的55.24%;位于2-6度坡度(含6度)的耕地183298.32公顷(274.95万亩),占40.11%;位于6-15度坡度(含15度)的耕地21193.29公顷(31.79万亩),占4.64%;位于15-25度坡度(含25度)的耕地62.40公顷(0.09万亩),占0.01%;位于25度以上坡度的耕地6.61公顷(0.01万亩),占0.01%。

  二、园地642.15公顷(0.96万亩)。其中,果园550.23公顷(0.83万亩),占85.69%;其他园地91.92公顷(0.14万亩),占16.71%。园地主要分布在音德尔镇、巴彦高勒镇等2个镇,占全旗园地的79.43%。

  三、林地304476.32公顷(456.71万亩)。其中,乔木林地240100.15公顷(360.15万亩),占78.86%;灌木林地46032.92公顷(69.05万亩),占15.12%;其他林地18343.25公顷(27.51万亩),占6.02%。林地主要分布在年降水量300mm以上的种畜繁育中心、巴彦乌兰苏木、阿拉达尔吐苏木等3个北部苏木镇,占全旗林地的54.43%的。

  四、草地215226.39公顷(322.84万亩)。其中,天然牧草地192954.19公顷(289.43万亩),占89.65%;人工牧草地80.80公顷(0.12万亩),占0.04%;其他草地22191.40公顷(33.29万亩),占10.31%。草地主要分布在图牧吉镇、胡尔勒镇、巴彦乌兰苏木、阿拉达尔吐苏木等4个苏木镇,占全旗草地的50.82%。

  五、湿地43290.29公顷(64.94万亩)。湿地是“三调”新增的一级地类,包括5个二级地类。其中,森林沼泽1694.24公顷(2.54万亩),占3.91%;沼泽草地31385.50公顷(47.08万亩),占72.50%;内陆滩涂9767.35公顷(14.65万亩),占22.56%;沼泽地441.24公顷(0.66万亩),占1.02%。湿地主要分布在图牧吉镇、种畜繁育中心、阿拉达尔吐等3个苏木镇中心内,占全旗湿地的57.38%。

  六、城镇村及工矿用地31509.52公顷(47.26万亩)。其中,建制镇用地3388.34公顷(5.08万亩),占10.75%;村庄用地26017.81公顷(39.03万亩),占82.57%;采矿用地1710.27公顷(2.57万亩),占5.43%;特殊用地393.10公顷(0.59万亩),占1.25%。

  七、交通运输用地15482.84公顷(23.22万亩)。其中,铁路用地8.21公顷(0.01万亩),占0.05%;公路用地3006.62公顷(4.51万亩),占19.42%;农村道路12468.01公顷(18.7万亩),占80.53%。

  八、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21529.24公顷(32.29万亩)。其中,河流水面7975.66公顷(11.96万亩),占37.05%;湖泊水面2432.31公顷(3.65万亩),占11.30%;水库水面6812.56公顷(10.22万亩),占31.64%;坑塘水面1334.8公顷(2.00万亩),占6.20%;沟渠2191.93公顷(3.29万亩),占10.18%;水工建筑用地781.98公顷(1.17万亩),占3.63%。努文木仁乡和音德尔镇、图木吉镇3个乡镇水域面积较大,占全旗水域的60.35%。

  变更调查是国家统一部署开展的自然资源基础调查,数据成果全面客观反映了全旗国土利用现状,也反映出耕地保护、生态建设、节约集约用地方面存在的问题,将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加以改进。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严格管控“非粮化”,从严控制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从严查处各类违法违规占用耕地、草原、林地、湿地等或改变耕地用途行为。规范完善耕地占补平衡。确保完成国家下达的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目标任务。要坚持节约集约,合理确定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提高土地开发利用效率。继续推动城乡存量建设用地开发利用,完善政府引导市场参与的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政策体系。强化土地使用标准和节约集约用地评价,大力推广节地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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