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扎赉特旗 时间:2021-05-12 11:27:26 点击量: 下载本页
一、出台背景
为加大森林草原保护力度,巩固提高建设成果,切实改善生态环境。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自治区、兴安盟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绿色发展理念,坚持科学发展,突出林草资源建设和保护并重,转变发展方式,深化产业结构调整,坚持“堵疏”结合、 改善环境质量、确保生态安全,全面做好森林草原禁牧禁垦工作,促进森林草原生态恢复和永续利用。
二、出台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三、工作任务
(一)草原禁牧范围和时间
1.禁牧区域实行全年禁牧,每年10月1日至次年4月20日可以遛茬。
2.草畜平衡区域实行每年4月20日至6月30日为牧草生长脆弱期,实施全面禁牧;7月1日至9月30日按照草畜平衡合同放牧牲畜;10月1日至次年4月20日可以遛茬。
主要公路和干道视野范围内实行全年禁牧。各地养畜户不许异地放牧,禁止扎赉特旗区域外的畜群在境内放牧,否则按违反禁牧政策处理,草原所有权和使用权单位可依法实施诉讼维权。
(二)森林禁牧范围和时间。林地、林业施业区实施全年禁牧。
(三)保护区禁牧范围和时间。图牧吉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蒙古扎赉特旗绰尔托欣和国家湿地公园、内蒙古神山国家森林公园实施全年禁牧。
(四)禁垦范围。在全旗行政区域范围内,禁止滥开荒、未批先建、非法圈占林地草原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实施步骤
(一)宣传阶段(4月1日—4月20日)
(二)实施阶段(4月20日—10月1日)
(三)验收阶段(10月1日—11月15日)
五、保障措施
一是禁牧禁垦工作主体分别是各地、各林场和驻旗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是本行政区域禁牧禁垦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二是旗林草部门是落实禁牧禁垦工作的监督主体,要依法负责监督管理,旗森林公安局、水利和自然资源综合执法大队要依法进行查处违规放牧和非法开垦行为。三是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多种方式、多种形式大力宣传禁牧禁垦等内容。四是各地和各监管部门要在人员、车辆、经费等方面给予禁牧禁垦工作全力保障。五是各地要建立健全禁牧禁垦工作制度,严格落实通报制度。
政策原文:http://www.zltq.gov.cn/zltq/4690298/fdzdgknr88/xzgfxwj2067/4696434/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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