扎旗民委学习贯彻《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办法>办法》于2021年9月29日由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通过,2022年1月1日起施行。2022年3月22日,旗民委组织机关全体干部共同学习了《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
通过学习,机关干部均做到了比较全面掌握《办法》内容,进一步提高了对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深知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做好民族工作、增进民族团结、维护国家安全和统一的长久之策、固本之举。
旗民委将学习贯彻《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纳入党支部理论学习重要内容,多举措开展宣传工作,计划与全年开展的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各项活动同部署、同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