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宗教事务局公开工作制度

来源:各部门 时间:2018-08-21 14:59:38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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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宗教事务局政务公开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推进我局政务公开工作,进一步落实政务公开措施,依据国家、自治区、盟、旗委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身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政务公开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依法履行管理职能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向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或者机关内部,公开相关政务事项,并接受监督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依法公开原则。除政策规定不宜向社会公开的政务事项外,其他政务事项都要广泛向社会公开。向社会公开的政务事项,必须符合各项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

第四条:公平公正原则。公开办理的政务事项,必须依法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办事结果要公平、公正。

第五条:全面真实原则。公开的政务事项要实事求是,真实反映本部门、本单位的全面情况,不能流于形式,搞半公开或假公开。

第六条:方便群众原则。实施政务公开要有利于方便群众、方便社会,把方便所有的管理和服务对象作为基本要求。

第七条:讲求实效原则。政务公开工作要有利于提高行政管理水平,促进行政效率的提高;要有利于遏制腐败,健全和完善廉洁自律机制;要有利于依法管理,依法行政,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利益。

第八条:便于监督原则。公开办理的政务事项,要增强透明度,便于群众监督。

第九条:下列政务信息应当主动向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公开:

(一)机构的设置、机构领导、职责范围、联系方式;

(二)国家、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本单位制定的内部管理办法规章制度等。

(三)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

(四)人事管理。包括:人事的录用、任免、培训、考核等;

第十条:政务公开信息的程序:

(一)对需要公开的信息,依照有关保密规定进行保密审查;

(二)办公室对内容进行审核,提交局长进行审查;

(三)办公室将局长审核的公开信息发布。

第十一条:对所公开的信息存档应遵循准确、完整、分类保存、便于查阅的原则。

第十二条:主动公开信息的方式:在扎赉特旗人民政府网站上进行公开。

第十三条:局机关下列内部管理事项,根据工作需要,将相关信息在机关内部适当范围内公开:
   (一)机关干部年度考核和交流情况;

(二)机关干部廉洁自律情况;

(三)机关内部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四条:下列信息未经批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扩大公开范围,更不得向社会公众公开:

(一)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

(二)公开后可能引起公众混乱或者可能引起恐慌、动荡或紊乱的信息;

(三)与刑事执法有关,公开后会影响刑事诉讼公平、公正进行的信息;

(四)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信息;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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