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强化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有效保护野生动物及其重要栖息地,恢复和改善野生动物生存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业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旗实际,现将全旗野生动物禁猎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猎区
扎赉特旗行政区域内全部为禁猎区,禁猎区内禁止一切狩猎活动。
二、禁猎期
全年为禁猎期。在禁猎期内,禁止猎捕野生动物和妨碍野生动物繁衍生息及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的活动。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驯养繁殖、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申办审批手续。
三、禁猎工具和方法
禁止使用军用武器、体育运动枪支、气枪、地枪、毒药、爆炸物、排铳、铁铗、地弓、弹弓、弩、粘网、滚笼、犬捕、鹰抓、诱捕装置、猎套、猎夹及其他危害人畜安全的猎捕工具和非人工操作制动装置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火攻、烟熏、水淹、陷阱、网捕、捣毁巢穴、掏蛋等方法猎捕。
四、禁猎对象
禁止猎捕国家、自治区重点保护陆生动物名录内的野生动物,禁止猎捕国家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内的野生动物,包括卵、蛋。
五、法律责任
违反野生动物法律法规及本通告规定,非法猎捕、收购、出售、加工、利用、运输、邮寄和携带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情节轻微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此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2021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