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部门信息公开 > 部门 > 政府办 > 信息公开目录
  • 发布日期:2021年07月12日
  • 部门分类:旗政府办公室
  • 索引号:01152200/2021-00034
  • 主题分类:通知公告
  • 公开时限:固定公开
  • 来源:政府办
扎赉特旗人民政府关于 实施音德尔第四小学北棚户区改造项目 房屋征收的决定

  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你局《关于下发音德尔第四小学北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的请示》(扎建报〔2021〕177号)收悉,为加快推进音德尔镇区改造步伐,确保棚户区改造项目顺利启动实施,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关规定,经旗十五届人民政府第72次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音德尔第四小学北棚户区改造项目区范围内(光明路以东、民族路以西、阿拉达尔街以南、音德尔第四小学以北)的房屋进行征收,并确定由你局委托扎赉特旗房地产事业服务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次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请你局按照国家、内蒙古自治区有关规定开展组织实施本次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在具体征收工作中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动员工作。

  附件:1.《关于音德尔第四小学北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2.《音德尔第四小学北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2021年7月12日

  附件1

  关于音德尔第四小学北棚户区改造项目

  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音德尔第四小学北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各被征收人:

  为完善城市基础设施,改善群众住房条件,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扎赉特旗音德尔地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扎政办字〔2020〕47号)等有关法律规定,经旗人民政府研究,下发了《关于实施音德尔第四小学北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扎政字〔2021〕第39号),确定对音德尔第四小学北棚户区改造项目选址范围内房屋进行征收。现将此次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音德尔第四小学北棚户区改造项目区域内(光明路以东、民族路以西、阿拉达尔街以南、音德尔第四小学以北)国有土地上房屋及其附属物。

  二、房屋征收部门:扎赉特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委托实施单位:扎赉特旗房地产事业服务中心

  三、房屋征收部门按照《音德尔第四小学北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方案》附后)。

  四、启征日期: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

  签订协议期限:2021年7月20日至2021年8月20日。

  五、被征收人必须服从城镇建设需要,在征收实施期限内与房屋征收实施部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按通知期限腾空房屋,完成搬迁。

  六、被征收人及利害关系人如果对旗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规定期限内又不搬迁的,旗人民政府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2021年7月12日

  音德尔第四小学北棚户区改造项目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为加快推进我旗音德尔镇内棚户区改造项目,按照国家棚户区改造政策和音德尔镇城镇总体规划要求,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及《音德尔地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办法》(扎政办发〔2020〕第47号)等有关法律、文件精神,结合我旗音德尔地区房地产市场实际,现就音德尔第四小学北棚户区改造项目制定如下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一、房屋征收范围

  东至:民族路              西至:光明路

  南至:音德尔第四小学      北至:阿拉达尔街

  二、被征收范围内房屋基本情况

  征收范围内占地面积81921平方米,共涉及征收房屋260户,需要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共计32609.2平方米,其中有产权房屋建筑面积20318平方米,无产权房屋建筑面积12471.2平方米(认定违建房屋4892.68平方米,无证房屋7578.52平方米)。

  具体各户情况详见调查结果公示表。各户情况如与公示表中明细不符,请持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到旗政府党政大楼东侧水渠西侧房屋征收现场办公室与房屋征收工作人员或旗联合认定小组工作人员进行核对。

  上述范围内不得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活动,具体被征收人以接到扎赉特旗人民政府下发的房屋征收通知为准。

  三、房屋征收补偿办法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补偿方式。

  (一)货币补偿方式:

  1、住宅房屋补偿标准。房屋所有权证标注用途为住宅的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标准,以该地段类似新建商品住宅市场价格乘以被征收房屋产权登记标明的建筑面积进行补偿。在征收决定下发后,区分两种情形:

  (1)被征收人同意协商的,并充分考虑到房屋结构、室内装饰装修等综合因素,房屋补偿标准为:土木结构房屋2800元/平方米;其它(包砖)结构房屋2900元/平方米;砖木平顶房屋3000元/平方米;砖木尖顶房屋3150元/平方米;砖混房屋3300元/平方米;其它结构包砖房屋由平顶改为尖顶的按砖木平顶房屋标准执行。

  (2)被征收人不同意协商的,委托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规定,对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进行评估。

  2、非住宅房屋补偿标准。房屋所有权证标注用途为商业、门市等非住宅性质的被征收房屋的价值,按照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确定的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进行补偿。

  3、事实营业房屋补偿标准。房屋所有权证标注用途为住宅,但实际连续从事生产经营12个月以上、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临主街路经营性用房,经审核所提供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相关证件材料齐全的,对实际用于经营的建筑面积部分参照非住宅房屋补偿标准补偿,对同一栋房屋内非经营部分的面积按照同类房屋结构住宅价格标准上浮50%补偿。

  实际连续从事生产经营12个月以上,能够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纳税证明等相关证件齐全的,但房屋位置不是临主街路的,对实际用于经营的建筑面积部分按照同类房屋结构住宅价格标准上浮50%补偿,对同一栋房屋内非经营部分的面积,仍按照住宅房屋补偿标准补偿。

  (1)不能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纳税证明等相关证件的,按照住宅补偿标准补偿。

  (2)连续经营不足12个月的,按照住宅补偿标准货币补偿。经核实确实在从事经营活动的,按规定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费。

  (3)实际用于经营房屋建筑面积的大小,由联合认定小组认定。

  (二)产权调换方式:

  1、住宅房屋产权调换方式:房屋所有权证标注用途为住宅的房屋,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至原址新建或者异地新建高层住宅回迁安置的,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并能够完成搬迁的,以房屋所有权证标注的建筑面积及结构为基础,用原位置就近地段新建或者异地新建的住宅性质楼房按照以下标准进行房屋产权调换,同时,按照签订协议书的先后顺序依次选择楼层和楼号,即:

  (1)由平房调换至高层(17层以下)住宅的,按照被征收房屋不同结构以同等建筑面积1:1.3至1:1.5比例调换,即:土木1:1.3;包砖等其他结构1:1.35;砖木平顶1:1.4;砖木尖顶1:1.45;混合结构1:1.5;

  (2)对选择回迁到高层住宅楼6层以下(含6层)的,同等调换面积内不需交纳差价款;对选择回迁到6层以上的,同等调换面积内应当按照相应楼层的不同缴纳楼层差价款;

  (3)选择原址安置的,用就近地块一期新建小区的东北角区域1#、2#住宅楼和二期新建小区最南端商住楼,共计三栋住宅楼(计划分南北两区域分两期建设)进行调换,回迁安置楼房设计为地上十六层,楼房小区采用人车分流设计理念,其中二至十六层设计为住宅用于安置,安置楼户型分五种,户型建筑面积约为80㎡、96.54㎡、104.09㎡、120.5㎡、130.81㎡、158.69㎡(详见就近安置楼效果图、户型图、装修标准说明);

  选择异地安置的,用音德尔路东、乌兰街北棚户区改造项目新建的北望居小区1#、2#住宅楼进行安置(详见异地安置楼效果图、户型图、装修标准说明);

  (4)被征收人实际调换楼房面积大于原征收房屋面积部分,按照征收后该地段新建商品房相应楼层市场销售优惠价格交纳楼房差价款,即二至六层3300元/平方米;七层3550元/平方米,7层以上每增加一层,单价在3550元/平方米的基础上增加50元/平方米(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的,可享受楼层奖励优惠价格,即七层3450元/平方米,七层以上每增加一层,在3450元/平方米的基础上单价增加25元/平方米,顶层十六层单价为3550元);

  (5)被征收人实际调换楼房面积少于原征收房屋面积部分,在结算返还系数后,按照货币补偿相应价格标准给予补偿。

  2、非住宅房屋产权调换方式: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1)被征收房屋产权证载明的用途为商服用房或者临主街的非住宅房屋,拟用原位置就近或异地新建门市楼进行安置(详见原位置就近或异地新建临街门市楼户型图);

  (2)原位置新建临街路门市楼设计共计为两层,均为一二层独立连体门市,标准门洞设计开间为4至6米、进深约15米,可供临原街路位置的被征收人优先进行选择,回迁户可以享受新建商品楼市场销售优惠价格,即:临光明路、民族路门市一二层均价6500元/平方米;临阿拉达尔街6250元/平方米;

  (3)临主街路非住宅营业性质房屋按照“原位置顺序就近安置”的原则进行回迁安置,并按照前述价格结算差价款。有选择异地安置的,可按照异地项目回迁户享受的优惠价格进行结算。

  (4)被征收房屋产权证载明为生产加工、办公或者仓储等性质的非住宅房屋,在新规划的商服用房能够满足被征收房屋安置的前提下,允许被征收人进行房屋产权调换;并与被征收人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四、土地的补偿方式

  根据国家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结合音德尔地区实际,区分划拨性质和出让性质土地情形,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作价,确定补偿金额,即:

  (一)国有划拨性质土地补偿

  国有划拨性质土地补偿价格的补偿标准,委托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对被征收人合法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进行评估后,根据评估结果给予国有划拨性质土地补偿。

  (二)国有出让性质土地补偿

  国有出让性质土地未到合同约定出让期限的,由有资质的土地评估机构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对剩余年限进行评估后,根据评估结果给予出让性质土地补偿。

  (三)国有土地空地面积大的奖励

  对于院落大并且无违法建筑的,按照空地面积的大小,给予以下金额的奖励(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中标注的土地使用面积扣减地上房屋建筑面积以及林地树木等涉及补偿的附属物占地面积后,对每户空地面积超过相应面积的部分)即:空地面积250平方米(含)以下的奖励5000元;250平方米以上500平方米(含)以下的奖励10000元;500平方米以上750平方米(含)以下的奖励15000元; 750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含)以下的奖励20000元;空地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属于特殊情况的,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解决。

  五、无产权房屋征收补偿办法

  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产权登记的房屋,应当由旗无产权房屋联合认定小组依法进行调查、认定,并根据未登记无产权房屋性质认定结论,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一)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补偿;

  (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补偿,按照房屋重置价格给予补偿;

  (三)自建自住未取得产权证的住宅房屋,经旗无产权房屋联合认定小组认定,符合以下全部条件并按规定提供证明材料的,按有产权证标准给予补偿或安置:

  第一项 建于第二次土地调查前的房屋(时间为2009年6月1日前,以城镇房屋地籍调查图为准);

  第二项 房屋四周独立墙体独立开启门窗的,檐高在2.2米以上,墙体厚度不低于24厘米,室内有厨房,有取暖、照明设施,内部装修满足基本居住条件(内墙粉刷、有顶棚),房屋成新达到完好;

  第三项 经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证明,并经社区、村委会核实,属于被征收人唯一一处房产,并且房屋坐落位置与居住人持有的独立居民户口标注的地址相一致并形成独立家庭;在镇内再没有其他住房的。

  经旗无产权房屋联合认定小组认定,被征收房屋只满足上述第一项标准但达不到第二项标准的,按照附属物相应类别标准给予作价补偿;房屋满足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却达不到第三项标准的,按照同类有产权住宅房屋价格的80%给予货币补偿或按照1:1比例产权调换;房屋完全满足上述三项标准的,按照有产权证的标准给予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

  同一院落内与主体房屋同年同建同一结构相连且相通的门斗、道厦没有取得产权证满足上述第1项的,按照同类有产权住宅房屋价格的80%给予货币补偿补偿或按照1:1比例产权调换。

  无产权证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应当配合房屋征收部门或实施单位做好无产权房屋的认定及补偿、安置工作,并应提供下列证明材料:1、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2、房屋所在地社区出具的居住情况证明;3、被征收范围内邻居证言材料;4、房屋征收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无产权证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应当保证提供证明材料和房屋状况的真实性。采取虚假手段骗取补偿或安置的,一经发现,所签订的补偿协议无效,由房屋征收部门依法追回违法所得,被征收人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经济损失。

  (四)用作厂房、车间、车库等性质房屋及附属设施(包括无所有权证附属房屋)补偿费标准,由房产估价机构按相关标准评估确定。

  (五)2009年6月1日以前被征收人自行翻建的房屋,按实际测绘面积新的房屋结构标准给予补偿。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及2009年6月1日以后私搭乱建的简易棚、无证房屋等不予补偿,无偿自行拆除。

  六、我旗音德尔地区房屋征收相关规定

  我旗《音德尔地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办法》(扎政办发[2020]第47号文件)规定:

  (一)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优先给予住房保障,享受文件规定优惠政策。

  (二)因继承、析产、离婚等原因分割财产及买卖房屋,该房屋在房产管理部门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的,以原产权人登记为准,按照一户一照补偿。

  (三)有产权房屋其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一般以房屋所有权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产权证面积与实际面积不符,需查阅房产档案,如批小建大或批大建小的以实际面积为准;维修改变房屋结构的(包砖)按原有面积新结构标准执行。

  (四)被征收人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但实际房屋已经灭失且被征收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房屋权属注销登记的,不予补偿,除特殊情况,房屋灭失申请重建没有批准的或批准没有实施的,经核实情况,因客观原因造成的给予区位价补偿,否则不应补偿。

  七、其他各项补偿补助标准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房屋产权证标注的性质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及临时安置费。具体标准为:

  (一)住宅性质房屋每户补偿1500元、非住宅性质房屋每户补偿2500元搬迁费,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给予两次搬迁费;

  (二)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不能够提供周转房屋的,房屋征收部门根据被征收房屋产权证标注的性质和面积,按照住宅6元/平方米/月,非住宅8元/平方米/月标准预付12个月临时安置费。

  安置多层住宅房屋的,其过渡期限一般不超过18个月;安置小高层(13层以下,含13层)住宅房屋的,其过渡期限一般不超过24个月;安置高层(13层以上)住宅房屋的,其过渡期限一般不超过36个月。安置商服用房的,其过渡期限一般不超过24个月。

  在实现房屋产权调换时,按照实际过渡期结算发生的临时安置费,实行多退少补(不足半个月的按半个月计算,超过半个月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过渡期限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在超过规定期限部分按照原标准的2倍支付临时安置费。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周转用房的,不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偿。

  (三)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应当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的百分之三标准给予补偿。

  被征收人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依照前款规定计算的补偿费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房屋被征收前三年的效益、纳税凭证、停产停业期限等相关证明材料。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被征收人共同委托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支付补偿费。

  房屋征收公告发布前已出租的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与房屋承租人有约定的,按其约定补偿,没有约定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给付房屋承租人。

  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前已停产停业的非住宅房屋,对被征收人不予计发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四)非住宅房屋因设备拆装、搬迁所需的费用,由房屋征收部门同被征收户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发改委价格认证部门进行认证核算,房屋征收部门据实补偿。

  (五)按照“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在签订协议书比例达到90%后,能够按照搬迁通知书的要求,在领取补偿款后在规定期限内(提前15天通知)提前完成搬迁的,每提前搬迁一天奖励1000元(以房屋腾空交接为准),最高奖励10000元。

  (六)征收范围内,平房按组(20户为一组),根据房屋征收工作需要,确定奖励搬迁期限(拟定在评估报告书送达后15日内),每一个计算单位在此期限内签订协议书并按期完成小组20户整体搬迁的,以房屋权属证书为单位每户奖励10000元。

  八、其他相关事宜

  (一)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征收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签订协议时,被征收人需持《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在交验证件后领取签订协议顺序号,持《评估报告书》到指定地点同房屋征收工作人员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后,如有一方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二)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旗人民政府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三)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各被征收户需自行过渡,在签订协议书后应及时了解和掌握征收工作进展情况,提前做好搬迁准备。

  旗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四)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旗人民政府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被征收人对向征收部门提供的相关证件的真实性负完全责任,并承担提供虚伪证照的法律后果。

  (六)此次房屋征收具体时间安排以旗人民政府下发的征收公告日期为准。

  本方案解释权归扎赉特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方案仅限于对音德尔第四小学北棚户区改造项目,不作为实施其他房屋征收项目补偿标准的依据。

主办单位:扎赉特旗人民政府 蒙ICP备05002757号-1
蒙公网安备 15222302000112号 网站标识码:1522230001
联系电话:0482-6736915(仅受理网站建设维护相关事宜) 邮箱:zltqzf@Sohu.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