扎赉特旗审计局政务公开制度

来源:扎赉特旗审计局 时间:2018-02-07 15:58:12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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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保障群众对审计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与监督权,密切与人民群众联系,实现审计部门政务公开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促进廉洁勤政,依法行政,根据国家审计署、自治区审计厅关于审计监督主管部门政务公开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审计部门经济监督职能为内容,以便于社会和群众的监督,提高审计监督质量和工作效能为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对政务公开工作的各项要求,建立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行政执法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使审计工作更好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服务。

  二、政务公开遵循下列原则

  1、依法全面开展。政务公开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进行。除属于国家秘密、国家安全、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涉及影响社会稳定的事项及无公开价值的外,全面对社会、公众公开。

  2、真实公正,有利监督。公开的内容真实可信,便于群众知情,有利于监督。

  3、注重实效。从实际出发,突出重点,循序渐进,讲求实效。

  三、政务公开的目标

  1、工作效率提高,机关作风明显好转。

  2、审计监督职能机制加强,廉政建设显著。

  3、行政执法行为规范,依法执法水平提高。

  4、干部职工民主意识增强,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进一步落实,社会对审计监督工作满意程度明显提高。

  四、政务公开的内容

  凡被政府、社会公众、行政部门、企事业单位普遍关注的审计项目计划,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和审计的处理意见等政务内容,经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查后,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有选择的对外公开。坚持对社会公开和对内部公开相结合,以对内部公开为重点。

  1、对社会公开

  (1)公开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2)公开审计项目的有关审计依据,审计相关程序。有关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结论性文书所反映内容;

  (3)公开审计项目的审计组长、审计成员、审计时限、审计部门工作守则、廉政准则、工作纪律、公开举报电话、监督复议办法与措施;

  (4)公开审计监督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2、对审计部门的内部公开

  (1)公开领导干部的家属子女工作情况,以及执行廉洁从政规定的情况;

  (2)公开领导干部及其工作人员拒绝吃请、拒收礼品和上交钱物的情况;

  (3)公开工作人员的调整,工作任务的变化情况;

  (4)公开财务收支情况,以及重大开支的预算和决算;

  (5)公开重大项目的研究和决策过程;

  (6)公开公用物资的使用和消耗情况;

  (7)公开接待标准和开支情况。

  五、政务公开的形式

  1、政务公开的内容在当地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上公布,并加强舆论宣传,做到广为人知。

  2、在部门网站上公布办事机构及职能,办事人员,办事制度,工作程序,工作标准。并设立电子查询系统,方便有关部门和群众查询审计法规、程序、标准、动态、信息等事项。

  3、设立政务公开举报箱。设立举报热线电话,并向社会公布。确定专人负责群众意见的收集、登记、交办、反馈、归档等。

  4、对内实行重大决策集体讨论决定制度、公示制度,广泛听取群众意见。

  六、政务公开的程序和要求

  1、政务公开的内容应由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定后(需要上级审批的审批后执行),统一发布。

  2、对社会要求公开的其他事项,由办公室提出意见,报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定,可以公开的予以公开,公开内容应告知有关当事单位和当事人。

  3、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公开后,应收集群众意见和反映。对公众提出的合理建议,进行归纳梳理后,反馈给有关部门,对一时解决不了的,应做出说明解释。

  七、政务公开的领导

  1、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领导,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遵循“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作为领导班子的一项重要的日常工作内容,落实工作责任。

  2、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领导,成立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组织学习,动员发动,制定实施方案,向社会公布公开信息,督促检查工作,协调解决政务公开中的问题,总结、表彰和推广先进经验和做法,定期报告政务公开工作进展情况。

  八、政务公开的监督检查

  1、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每年年底对本单位政务公开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2、把政务公开工作纳入审计人员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与精神文明和审计业务工作机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3、办公室设立举报电话:0482-6603005,对政务公开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九、奖惩

  1、年度内应对推行政务公开工作成效显著的同志应予以表彰。

  2、对推行政务公开工作消极、措施不力的同志,应当进行批评教育;对拒不推行政务公开制度或在政务公开工作中弄虚作假等违纪的干部,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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