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安盟生态环境局扎赉特旗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来源:兴安盟生态环境局扎赉特旗分局 时间:2022-01-10 10:27:50 点击量:
分享
下载本页 打印

兴安盟生态环境局扎赉特旗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高环境保护管理工作透明度,保障广大群众知情权和监督权,更好地为扎旗经济发展服务,结合环保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我局在环境保护管理过程中制作、获得或者拥有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局成立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统一指导局信息公开工作。局办公室负责信息公开日常组织协调工作;局机关各股室依据本制度规定,在各自职能范围内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局办公室负责局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平台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及时的原则。 

第五条 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二章 公开内容和形式 

第六条 下列政府信息应向社会公开: 

(一)机构名称、工作职责、办公地址;内部股室、直属单位、主要领导姓名、职务; 

(二)年度各类规划计划; 

(三)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四) 业务管理; 

(五)费用征收; 

(六)其他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七条 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国家秘密、内部资料; 

(二)个人隐私; 

(三)正在研究讨论,尚未作出决定的行政审批信息; 

(四)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定、注明禁止公开的信息。 

第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可采用如下方式: 

(一)通报、简报及本局公文; 

(二)扎赉特旗人民政府网站; 

(三)微信、电视、报纸等公众媒体; 

(四)召开新闻发布会; 

(五)公告栏、宣传版报等; 

(六)电子屏、公示牌等。 

第三章 操作程序 

第九条 依照本制度规定应当向社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局机关各股室应当在制作、获得或者拥有该相关信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经局主要领导同意后,予以公开。 

第十条 业务类信息由相关股室、局属单位负责对外提供;已归档的文件材料,由局办公室负责提供查询服务;查询内容涉密的,按保密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本局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应提供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填写《扎赉特旗环境保护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由局办公室统一受理,呈局领导批办,并分送相关股室办理。申请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或名称、地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 

(二)请求公开的具体内容; 

(三)申请时间。 

第十二条 局机关各股室、局属事业单位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可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出答复的,经分管领导同意,可以将答复的期限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机关各股室、局属事业单位在草拟公文时,应注明该公文属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者不予公开;局办公室负责信息公开内容的保密审查;有关股室、局属事业单位对申请公开的内容是否涉密不能确定的,应提交局办公室审查。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局办公室负责对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各股室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通报。 

第十五条 局机关各股室实施政府信息公开,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本制度规定的,由局办公室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办单位:扎赉特旗人民政府 蒙ICP备05002757号-1
蒙公网安备 15222302000112号 网站标识码:1522230001
联系电话:0482-6736915(仅受理网站建设维护相关事宜) 邮箱:zltqzf@Sohu.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