扎赉特旗住建局政务信息公开制度

来源:各部门 时间:2022-01-25 09:56:49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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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众对住建工作的参与和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政府信息公开”,是指本单位在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向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公开政府信息,并接受监督的活动。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对象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实行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第二章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机构

  第五条 扎赉特旗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在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组织实施。

  第六条 扎赉特旗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根据上级有关要求,研究部署、指导协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拟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计划;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的规章制度;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日常管理与协调工作由扎赉特旗住建局办公室牵头。主要职责是:具体承办局政府信息公开事宜;协调信息中心维护和更新局公开的政府信息、组织编制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及时总结经验,不断提高政府信息公开的质量和水平。

  第三章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原则

  第八条 依法公开。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反映本单位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其它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九条 及时公开。及时准确地公布政府信息公开事项的相关信息,便于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能够迅速、准确地了解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事项。

  第十条 实效便民。政府信息公开,应从实际出发,突出重点,循序渐进,讲求实效,不搞形式主义;要方便群众办事;便于群众知情,利于公众监督。

  第十一条 加强保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和内容一律不得公开。

  第四章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和程序

  第十二条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采用信函、电子邮件、网上申请等形式,依法向本单位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单位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机构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等;

  (二)申请公开的时间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四)公开的方式要求等。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有关内容应当表述清楚,含义明确,符合基本查询要求。

  第十四条 收到申请后,应在法定期限内以适当方式予以答复:

  (一)属于已经公开的信息,告知获得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和依据;

  (三)依法不属于本单位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五)依法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公开所需信息。

  第十五条 被申请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能够区别处理的,被申请人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部分。

  第十六条 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本单位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十七条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五章 政府信息公开的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第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条 违反本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单位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三)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四)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五)违反信息公开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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