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项:行政执法情况的监督检查
一、行政执法情况监督检查对象
行政执法活动,包括行政处罚、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活动。依法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工作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二)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三)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四)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情况。
(六)行政处罚权力的实施情况。
(七)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移送司法机关案件有关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二)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初步审查。从上报材料进行审查和分析是否存在违法、不当行政行为。
(二)调查取证。需要进行深入调查的,采取实地勘验、询问有关人员、调取有关书证等方式,全面掌握有关证据。
(三)事实认定。根据调查情况,确定监督对象是否为违法、不当行政行为或提出处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行使自然资源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发生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第二项:矿产督察
一、监督检查对象
扎赉特旗行政区域范围内有效的矿山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采矿权人是否在采矿许可证批准时间和空间范围内从事采矿活动,有无超层越界开采等行为。
(二)采矿权人是否按照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开采设计)进行采矿。
(三)采矿权人“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综合利用率”情况。
(四)必要时可进入采矿权人的露天采场或地下采掘系统和选矿车间进行实地调查。
(五)采矿权人是否依法缴纳采矿权出让价款、采矿权使用费,有无拖欠、瞒报情况。查阅采矿权人有关的年检报告、动态储量监测报告、生产台账及报表、有关规费的缴纳票据等与督察内容相关的资料。
(六)绿色和谐矿山创建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通过听取汇报、询问相关人员、查阅资料、现场核查等形成初步督察意见,编写督察报告,责令限期整改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制订年度督察计划,对矿业权人依法开发利用、法定义务履行等情况进行现场督察,对相关资料进行检查,对存在的问题提出督察意见,要求其限期整改,并对整改情况实施跟踪督察。
五、监督检查处理
经督察不合格的,由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第三项: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行政执法情况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行使属地管理行政权力事项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三)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四)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的施行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采取自查、抽查的方式进行:
(一)开展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二)开展抽查,随机检查或有针对性的抽查。
(三)对实施情况进行专项调查、定期检查和综合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建立科学合理的监督检查制度。
(二)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在执法监督检查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要求受查单位报告整改情况。
五、监督检查程序
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或专项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一)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制定检查方案等。印发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工作通知、方案。
(二)测绘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行政执法自查情况进行评查检查,查阅有关文件、资料。
(三)根据需要对部分测绘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行政执法自查情况进行实地抽查,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
(四)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在执法监督检查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
(五)要求受查单位进行整改,并报告整改情况。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测绘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追究相应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并可视情节单独或合并使用:
(一)责令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暂扣或吊销行政执法证件或调离行政执法工作岗位。
(四)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五)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行政执法过错引起行政赔偿的,承担全部或部分赔偿责任。
(六)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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