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日期:2022年02月28日
  • 部门分类:巴彦高勒
  • 索引号:01152200/2022-0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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扎赉特旗关于禁止焚烧秸秆的通告
禁止秸秆焚烧是大气污染防治的一项重要工作,为全面做好秸秆禁烧工作,有效改善空气质量,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特别是坚决杜绝关键时期、重要节点的秸秆焚烧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规定,决定在全旗范围内开展严禁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行动。特通告如下:
一、苏木乡镇(中心)及相关部门按照“定专人、定职责、定区域、定时间、定要求”的原则,实行24小时不间断监控,发现一起处理一起。
二、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野外焚烧农作物秸秆。
三、公民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造成大气污染的,由环保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紧急状态下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焚烧农作物秸秆,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应依法赔偿损失,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五、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防火期内,在森林草原防火区烧灰积肥、烧荒烧炭、焚烧垃圾、点烧田(埂)、牧草、秸秆,吸烟、烧纸、烧香、烤火、野炊和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野外用火的,由旗县级以上森林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故意焚烧他人农作物秸秆,造成财产损失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对不听劝阻,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焚烧农作物秸秆,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电话:0482—6136563
森林草原火警电话:12119
扎赉特旗公安局电话:0482—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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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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