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日期:2022年03月25日
  • 部门分类:巴彦高勒
  • 索引号:01152200/2022-00011
  • 主题分类:其他
  • 公开时限:固定公开
  • 来源:扎赉特旗巴彦高勒镇人民政府
扎赉特旗人民政府关于禁止一切野外用火的命令

2022年3月1日起全旗进入森林草原防火期,气温回升较快,春耕、上坟、野外活动人员增多。森林草原火险隐患加大,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草原火灾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草原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森林草原防灭火的命令》规定,特发布如下命令:

一、戒严管制时间:本戒严令自2022年3月25日至2022年6月1日。

二、戒严管制区域:扎赉特旗所辖行政区域所有林业用地和草原用地。

三、严格火源管控

(一)、戒严管制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在野外实施烧荒、焚烧秸秆、焚烧废弃物料、燃放烟花爆竹、吸烟、野炊、祭祀用火、爆破用火、投放空中移动火源及其他易引发林地、草原火灾的用火行为。

(二)、戒严管制区域内野外生产用火严格执行审批制度,确因特殊原因需野外生产生活用火的,须经旗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在指定时间、指定地点、明确责任人、做好防救准备的前提下组织实施。

(三)、在戒严管制区域从事野营、登山、旅游等活动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森林草原防火规定,并服从林地、草原经营者和各类巡查人员的防火安全管理和监督。

(四)、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入戒严管制区域,监护人要有效履行监护义务,林地、草原经营者要履行好监督管理职责。

四、落实防灭火责任

各单位要严格实行森林草原防灭火行政首长负责制,层层压实属地领导责任、行业部门监管责任和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划定责任区,签定责任状,构建严密的网格化责任体系。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协作,合力做好森林草原防灭火各项工作。

五、严格督导问责

加大森林草原火案查处力度,做到每案必查、每案必究。加大执纪问责力度,对森林草原防灭火责任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导致发生重特大火灾或人员伤亡事故的地方、单位和责任人,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六、强化处置能力

各检查站、瞭望台、巡逻巡护岗位等要全天候值守,设置“防火码”,严格管制进入戒严管制区域的人员车辆,严禁携带火种或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戒严管制区域。各部门和责任单位要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领导带班、火情信息“归口报告”“有火必报”制度,对瞒报、迟报等行为,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究问责。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或者非法占用森林草原防灭火设施、设备。

七、开展火险隐患排查

各苏木乡镇、中心及有关部门、单位要坚持问题导向,常态化组织开展森林草原防灭火督导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组织开展清山、清沟、清河套工作。对发现问题拒不整改,以及不服从管理或故意违反者,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八、确保扑火安全

防火戒严管制期内,一旦发现火情,扑救工作要坚持属地为主原则,统一指挥,科学扑救。要牢固树立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理念,走专业指挥、专业化灭火之路,坚决避免让群众直接上火线,禁止老人、未成年人、学生等参加扑火。要集中优势兵力“扑报同步”进行,做到“打早、打小、打了”,坚决杜绝人员伤亡事故发生。

九、加强宣传教育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森林草原防灭火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的责任意识、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提高公众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和减灾能力,做到有火不成灾、有灾无伤亡。

对违反以上禁令者,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依规处理。

 

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值班电话:
0482—6136563
森林草原火警电话 :0482—12119
公安局电话:0482—110 
扎赉特旗人民政府

2022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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