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确保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落到实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过错责任与处理处罚相适应的原则。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镇各部门、各村在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对贯彻落实《条例》及相关规定落实不力等情况时予以责任追究。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镇主管监督部门追究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1.没有提供公开职责和管理权限的。包括部门职责、机构设置和办事人员的职务及名称、工作范围、权限等。
2.没有公开办事依据、程序、时限和方式、方法、结果的。
3.没有公开其部门制定实施的重要工作。包括镇政府决定的资源分配、重大工程招标、公开采购等。
4.没有公开行政审批事项,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设定项目的公开情况。
5.没有公开办事纪律和廉政勤政制度。
6.没有公开责任追究办法。
7.政务公开流于形式,承诺不兑现的;
8.应当公开的重点工作项目没有按要求公开。造成不良影响的;
9.投诉处理不及时,不向群众公开处理结果的;
第五条 工作人员违反镇政务公开有关规定,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1.工作时间脱岗、漏岗、贻误正常公务,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正常公务的;
2.对符合条件,手续齐备的事项不予受理和批准的;
3.不履行服务承诺的;
4.擅自提出额外的办事条件和要求的;
5.对手续不齐的办事当事人不作具体说明,态度生硬的;
第六条 对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责任人,按以下办法追究责任:
1.未报主管领导审核批准而做出的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2.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或同意后做出的违反镇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由主管领导和承办人承担责任;但承办人向主管领导说明了行为错误或提出了正确意见的,可减轻或免除责任;
3.经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做出的违反镇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有主要领导和承办人承担主要责任,班子其他成员承担次要责任;但承办人或班子其他成员向主要领导说明了行为错误或提出了正确意见的,可减轻或免除责任。
4.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告诫或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5.影响正常工作,或者给群众造成损失的,由上级主管监督部门提出批评;对有关责任人报上级主管监督部门批准后按干部管理权限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做出书面检查。
6.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调查取证后报上级主管监督部门批准后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
7.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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