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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21年12月17日
  • 部门分类:新林
  • 索引号:01152200/2022-00003
  • 主题分类:其他
  • 公开时限:固定公开
  • 来源:新林镇政府
关于印发《新林镇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应急预案(第三版修订版)》更新的通知

新政发〔2021〕86号

关于印发《新林镇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应急预案(第三版修订版)》更新的通知

各村(社区)、旗各驻村单位:

现将《新林镇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应急预案(第三版修订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新林镇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17日

新林镇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

应急预案(第三版修订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全球疫情防控形势仍然严峻,输入性风险长期存在,为及时发现和有效处置输入病例、散发病例及聚集性疫情,有效遏制新冠肺炎疫情扩散蔓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经济社会大局稳定,按照区、盟、旗部署要求,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应急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实施方案》《内蒙古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八版)》,以及国家相关诊疗和防控方案、规范和指南等编制。

1.3 工作原则

按照以人为本、生命至上,政府领导、联防联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预防为主、群防群控,依法依规、科学防治,精准施策、快速反应的原则开展防控工作。

1.4适用范围

适用于新林镇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应对准备及应急处置工作。

1.5新冠肺炎疫情分级

根据疫情流行范围和趋势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将疫情划分为一般疫情(IV级)、较大疫情(III级)、重大疫情(II级)和特别重大疫情(I级)。

1.5.1 一般新冠肺炎疫情(IV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新冠肺炎疫情(IV级)。

1.5.1.1  在本镇行政区域内出现散发病例(包括无症状感染者)。

1.5.1.2  在本镇行政区域内出现1起聚集性疫情,未引起三代及以上持续传播。

1.5.2  较大新冠肺炎疫情(III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新冠肺炎疫情(HI级)。

1.5.2.1  在本旗行政区域内一周内出现2 起及以上聚集性疫情。

1.5.2.2  在本镇行政区域内14天内出现2例及以上感染来源不清的散发病例,但尚未发生持续社区传播。

1.5.2.3  相关联疫情波及我旗的2个及以上乡镇,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1.5.3  重大新冠肺炎疫情(II级)。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新冠肺炎疫情(II级)。

1.5.3.1  在本镇行政区域内发生持续社区传播。

1.5.3.2  2个及以上旗县出现相关联的聚集性疫情或社区传播疫情,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1.5.4  特别重大新冠肺炎疫情(I级)。具体情形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1.6科学划分疫情风险等级

按照国家新冠肺炎联防联控机制《关于科学防治精准施策分区分级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有关要求,科学划分、动态调整风险等级。划分风险等级的区域可调整至苏木乡镇。切小切细防控单元,精准划定管控区域范围最小单元(如楼栋、病区、居民小区、自然村等)。

1.6.1低风险地区。连续14天内无新增确诊病例(不含境外输入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

1.6.2 中风险地区。连续14天内发生不超过10例确诊病例,或1起聚集性疫情;或专家组认定的其他情形。

1.6.3  高风险地区。连续14天内发现10例及以上确诊病例, 或2起及以上的聚集性疫情;或专家组认定的其他情形。

2.组织管理

2.1 组织机构

2.1.1 坚持党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领导体制。镇人民政府负责新冠肺炎防治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挂帅,扛起责任、坚守岗位、靠前指挥,取切实有效措施,坚决遏制疫情扩散蔓延。发生新冠肺炎疫情时,镇人民政府成立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以下简称镇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疫情防控工作和应急处置工作。总指挥由镇党委书记李印峰担任,副总指挥镇长刘晓伟担任。

指挥部成员单位:镇党建办公室、统战部门、纪检委、司法所、宣传办公室、疫情防控办公室、镇卫生院、派出所、城建办、综合保障和技术发展中心、文化旅游体育站、市场监督管理所、林业和草原站、医保所、自然资源局、水利站、综合行政执法局。

视实际情况需要,可对镇指挥部的总指挥、副总指挥及成员单位进行调整。

2.1.2  镇疫情防控办公室在镇新冠肺炎防控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具体负责新冠肺炎的疫情日常工作。各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负责新冠肺炎防控应急处置的有关工作,形成联防联控工作格局。

2.1.3  镇卫生院成立新冠肺炎疫情应急处置小组,根据职责分工在旗卫生健康委和疾控机构、医疗机构的指导下,负责开展新冠肺炎疫情的评估、防控和应急处置工作。

2.2职责分工

2.2.1  镇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镇党建(政)办公事:注重在疫情防控阻击战一线考察识别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把疫情防控中干部的实际表现作为调整使用、考核评价干部的重要依据,推动基层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在疫情防控阻击战中充分发挥战斗堡垒和先锋模范作用。总结宣传表彰疫情防控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典型。传达党委、政府关于新冠肺炎疫情处置工作的要求,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做好新冠肺炎疫情信息发布。

统战部门:会同相关单位处置新冠肺炎疫情涉台工作。落实好宗教活动场所的疫情防控工作。

宣传办公室:组织和指导新闻单位做好新冠肺炎疫情宣传报道工作,正确引导社会舆情,加强网上信息发布的监管和引导;积极开展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科学知识宣传和普及工作。

疫情防控办公室:按照上级要求及时制定疫情防控策略,并指导全镇疫情防控工作;落实医疗机构防控资金和物资保障,组织实施应急医疗救治和预防控制措施;组织开展疫情研判,提出启动和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隔离、封锁有关地区的建议。

派出所:负责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社会管控工作;密切关注与疫情有关的社会治安动态,依法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依托“大数据+网格化”社区警务机制,依职责做好相关人员的动态管控;依法做好强制隔离,以及疫区封控等相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实施公安监管场所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

司法所:负责落实监管场所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做好狱警和羁押人员、戒毒人员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工作,防止新冠肺炎疫情在监管场所内发生;为疫情防控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和司法保障。

民政所:负责落实养老服务和社会福利等机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对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和临时救助;协调做好死亡人员的火化工作;指导慈善捐赠工作。

财政所:负责安排新冠肺炎疫情应急处置所需经费,并做好经费、资产和捐赠物资与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社会保障所:负责按照工伤保险政策有关规定,落实参与新冠肺炎疫情应急处置工作人员的关心关爱措施和工伤保险待遇;做好防控疫情工作中的劳动关系和有关人员工资支付工作; 负责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表彰奖励。

城建办:负责做好生活垃圾的无害化处理;强化供水企业和供水管网及附属设施安全运行,严防供水污染事件;加强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站等稳定运行。

综合保障和技术推广中心:负责监督指导屠宰场所(包括冷库)落实疫情防控措施;会同有关部门维护“米袋子”“菜篮子”和禽蛋肉奶等产品正常生产秩序,做好主要农副产品的生产保供;配合有关部门指导做好农村牧区疫情防控工作,组织开展人居环境治理。

文化旅游体育站:负责指导督促文化旅游行业做好新冠肺炎疫情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做好旅游团队及人员的宣传、登记和卫生防护工作;及时接收、发布国家、区、盟、旗文化和旅游部门及卫生健康部门的警示信息,有针对性的做好有关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所:负责加强市场商品交易行为的综合监管执法,督促市场开办者和经营者依法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负责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相关产品的市场监管工作,维护市场秩序;根据需要,依法对影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相关的经营行为采取临时管理措施;强化应急物资市场物价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哄抬价格、囤积居奇、假冒伪劣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组织协调全镇药品零售企业落实疫情防控措施;负责新冠肺炎疫情应急处置药品、医疗器械(防护用品、检测试剂等)质量安全的监督和管理,配合做好供应保障。

林业和草原站:组织开展野生动物疫病的监测、基础调查和样品采集及保存工作;在新冠肺炎疫情发生期间,组织做好快速隔离、病样集等工作,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野生动物活动范围和趋势等预警信息。

医保所:负责做好医疗保障工作,优化服务管理,健全重大疫情医疗救治医保支付政策并组织实施;及时制定或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并做好监管。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和疫情应急处理的需要,组织做好疫情应急指挥部交办的相关工作。

各村(社区)要按要求做好新冠病毒疫苗接种受种人员的组织协调等工作。

2.2.2  镇疫情防控办公室要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协调与配合,建立部门间信息沟通和固定联络员制度,及时与有关部门交流协商,形成多部门共同参与的联防联控机制。

镇疫情防控办公室负责指挥、协调管理镇医疗防控组的疫情防控工作;组织开展对新冠肺炎疫情的应急处置等;组织开展新冠肺炎应急培训、演练和应急防控物资储备;负责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和备用医疗机构,做好患者的救治工作;负责组建新冠病毒疫苗接种队伍并做好疫苗接种工作;组织开展督导检查和健康教育;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等。

2.2.3 新林卫生院和罕达罕卫生院按照功能定位负责新冠肺炎病例的监测、发现、报告、隔离、转运,开展标本集工作,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负责本机构内医务人员的培训工作,做好医院感染管理等质控工作。

镇级医疗卫生机构加强预检分诊工作,对发热患者的筛查、报 告、隔离、登记,不得私自留诊或拒诊。

3.监测与预警

3.1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监测技术方案(试行)》和《扎赉特旗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监测预警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开展新冠肺炎日常监测工作。

3.2  镇人民政府统筹做好新冠肺炎疫情监测经费保障工作。

3.3 镇防疫指挥部按照自治区的统一规定和要求,结合我镇实际情况,开展新冠肺炎的主动监测,并加强新冠肺炎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3.4 镇防疫指挥部根据各监测点报告的新冠肺炎疫情危害性和紧急程度,及时发布和解除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包括疫情概况、预警级别、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起始时间和发布机关等。

3.4.1  预警信息的发布单位:I级为国家卫生健康委,II级为区卫生健康委,III级为盟卫生健康委,IV级旗卫生健康委。

3.4.2  按本预案新冠肺炎疫情分级,预警分级对应如下:特别重大新冠肺炎疫情(I级)和重大新冠肺炎疫情(II级)为I级预警,较大新冠肺炎疫情(III级)为II级预警,一般新冠肺炎疫情(IV级)为III级预警,本地尚未发现新冠肺炎疫情但食品物品等外环境标本检测阳性或毗邻地区发生新冠肺炎疫情或国内其他省市(旗)新冠肺炎疫情较重时为IV 级预警。

3.4.3    预警对象。

3.4.3.1  I级预警由国家卫生健康委确定预警对象。

3.4.3.2  II级预警

(1) 向各盟市、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发布。

(2) 向自治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发布。

(3) 按照隶属关系和管理权限向自治区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发布。

(4) 向毗邻省(区、市)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发布。

(5) 向社会公众发布。

(6) 同时报吿国家卫生健康委和自治区人民政府。

3.4.3.3  III级预警

(1)向疫情发生地所在旗县市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发布。

(2)向盟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成员单位发布。

(3)按照隶属关系和管理权限向盟市所辖范围内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发布。

(4)向毗邻地区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5)向社会公众发布。

(6)同时报告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和本级人民政府。

3.4.3.4 IV级预警

(1)向旗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成员单位发布。

(2)向所辖苏木、乡镇、嘎查村、社区发布。

(3)按照隶属关系和管理权限向旗所辖范围内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发布。

(4)向社会公众发布。

(5)同时报吿盟卫生健康委和旗人民政府。

3.4.4  确定疫情并进行分级后,应及时发布预警信息,最长不超过24小时。预警时间持续至疫情发生当年年底,并依据疫情形势决定是否延续至下一年度。同一地区同一预警期内反复出现同样病例,经专家组评估后,若疫情无加重或扩散蔓延的可不重复预警,否则需要重复预警,并针对疫情提出相应的提醒警示。

3.4.5  发布形式。根据发布对象可选择以下方式:文件、会议、官网、各类主流媒体、公告等。

4.病例与突发事件的发现、报告和疫情发布

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各医疗机构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监测技术方案(试行)》《扎赉特旗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监测预警工作实施方案》开展新冠肺炎病例和感染者的监测、发现和报告工作。

4.1  病例发现

(1)医疗机构监测。镇级医疗机构应提高对新冠肺炎病例的诊断和报告意识,对所有发热患者、不明原因肺炎和住院患者中严重急性呼吸道感染病例、所有新入院患者及其陪护人员开展新冠肺炎核酸检测,对不明原因发热、干咳、乏力等呼吸道症状或腹泻等消化道症状的病例,应注意询问发病前14天内有无新冠肺炎流行病学史或暴露史、有无聚集性发病等情况,及时组织院内专家会诊或主诊医师会诊,并采集标本进行病原学检测。

(2)重点人群监测。对纳入管理的来自中高风险地区人员、解除医学观察人员、出院新冠肺炎患者、入境人员等做好7天或14天的健康监测,督促出现发热、干咳、乏力、腹泻等症状者及时到就近的具有发热门诊的医疗机构就诊并检测。

(3)密切接触者监测。对密切接触者开展健康监测,如出现发热、干咳、乏力、腹泻等症状,及时转运至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诊治并检测。

(4)购药监测。零售药店要对购买退热、止咳、抗生素、抗病毒等相关药物的人员实名登记,异常信息及时向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镇市场监管部门及时报告镇疫情防控指挥部,镇疫情防控指挥部通报嘎查村(社区)进行主动核查。

4.2  病例确认

4.2.1  年度首例确诊病例确认。

镇内的年度首例新冠肺炎病例,经旗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盟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自治区综合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复核病毒核酸阳性,经自治区医疗救治、疫情防控专家组根据临床表现、流行病学史、实验室检测结果等进行评估确认。

4.2.2  后续病例确认。

后续病例经盟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复核病毒核酸阳性,由旗盟医疗救治、疫情防控专家组根据病例临床表现、流行病学史、实验室检测结果等进行评估确认。必要时申请自治区医疗救治和疫情防控专家组会诊确认。

4.2.3  重型、危重型患者确认。

确诊病例病情加重,经旗盟医疗救治专家组会诊提出初步诊断意见后,报自治区医疗救治专家组复核确认。

4.2.4  无症状感染者确认。

经旗盟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复核病毒核酸阳性,盟医疗治、预防控制专家组根据流行病学史、实验室检测结果等进行评估确认。无症状感染者如后续出现相关症状或体征,需在24小时内订正为确诊病例。

4.3  病例报告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发现新冠肺炎疑似病例、确诊病例、无症状感染者时,应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及相关诊疗方案、防控方案进行网络直报,并立即向旗疾控中心、卫生健康委报告,旗卫生健康委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旗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健康委报告。旗疾控中心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调查核实,并于24小时内完成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的流行病学调查。无症状感染者解除集中医学观察后,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在传染病报告信息管理系统中填写解除医学观察日期。

4.4  突发事件的发现与报告

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要求,镇内出现首例新冠肺炎确诊病例或聚集性疫情时,旗疾控中心应通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信息系统在2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事件级别可先选择“未分级”,旗卫生健康部门根据事件调查及后续进展,依据风险评估结果对事件定级后,可对事件级别进行相应调整,并将事件初次、进展和结案报告及时进行网络直报。

4.5  信息发布

发生疫情后要在第一时间向社会公开透明的发布疫情信息,聚集性疫情发生后在自治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防控组指导下,旗人民政府最迟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自治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宣传舆论组以自治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名义、或授权疫情发生地盟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最迟在24小时内召开新闻发布会,同时建立每日定时定点例行新闻发布制度。

5.应急处理

镇指挥部要保持高效运行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要提前做好人员、物资和能力准备,一旦发生疫情,根据发生地疫情规模和镇区、农村不同场景,坚决、果断、科学处置,及时部署疫情防控的各项措施,防止疫情扩散蔓延。

(1)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发生疫情后,按镇区和农村牧区不同区域,针对散发病例、聚集性疫情、社区传播等不同情形,及时启动相应级别响应,科学划定风险等级区域,立即组织流行病学调查、核酸检测和基因测序,迅速查清传播链条和感染来源。根据疫情变化及时调整防控措施。疫情结束后,临时性、应急性措施要应退尽退。

(2)及时开展核酸检测筛查。科学划分风险区域,根据风险评估结果确定核酸检测范围和频次。做好人员、物资和技术储备,必要时力争2天完成全员核酸检测工作。

(3)加强密切接触者管理。以密接管理为重点划大“包围圈”,坚决做到集中隔离、应隔尽隔,做好隔离场所防控措施落实和防护指导,落实人员隔离医学观察和隔离点消毒管理等工作。

(4)严格落实“四集中”的要求,提高治愈率。加强定点医院建设,组建高水平的医疗团队,整建制接管病区,集中收治患者。

(5)及时公开发布疫情信息。依法依规报送疫情信息,规范做好信息对外发布,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对重要信息和敏感问题的发布要进行风险评估,严格把关发布内容。

5.1  本地尚未发现新冠肺炎疫情但毗邻地区发生新冠肺炎疫情或国内其他省(区、市)新冠肺炎疫情较重;或物品、环境中检出新型冠状病毒核酸,但尚未发现人感染病例;或专家组认定的其他情形。

防控目标是及时发现疫情苗头,及时预警,及时有效处置。 实施“外防输入、内防反弾”的防控策略,关键是“人、物、环境"同防,避免疫情输入和扩散。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5.1.1  镇防疫指挥部发布IV级预警。

5.1.2  压实“四方责任”责任。各地要落实属地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各嘎查村(社区)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增强“四个意识”, 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深刻认识新冠肺炎防控的严峻性、复杂性、长期性,把人民生命安全和健康放在第一位,迅速成立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党政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挂帅,扛起责任、坚守岗位、靠前指挥,及时、依法、科学处置疫情。要按照旗级领导分包苏木乡镇、苏木乡镇干部分包嘎查村、嘎查村级干部分包户的三级网格分包体系,落实疫情防控责任制,有序开展疫情应对处置工作。各地要坚持“人”、“物”、 “环境”同防,强化冬春季、节假日等重点时段防控,在严格落实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的基础上,促进人员、货物安全有序流动, 统筹好疫情防控和维护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5.1.3  做足应对准备。按照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印发聚集性新冠肺炎疫情处置指南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1)20号)的要求做好应对准备工作。

(1)人员队伍准备。分级分类组建疫情研判、流行病学调查、实验室检测、环境消毒、医疗救治、社区防控、康复和心理疏导等方面队伍,做好人员和技术力量储备。城镇农村不少于50人组建,同时要加强培训和演练,具备迅速扑灭疫情的能力。

(2)医疗机构准备。有条件的卫生院可设置发热门诊或发热诊室以及留观室。要对硬件条件不达标的定点医院和后备医院进行改造,重点加强“三区两通道"、供氧、通风、供暖、污水污物处理等设施改造,使之符合秋冬季传染病诊疗要求,加强物资和设备配备,确保满足满负荷收治患者相关要求。

(3)核酸检测机构准备。要做好样本样场所、样人员准备。统筹调配社会检测机构资源,确保日样检测量不少1000人份,满足“应检尽检”和“愿检尽检”的需求。

(4) 医疗物资准备。按照防控物资储备目录,建立疫情防控重要医疗物资储备保供制度,确保物资储备充足和供应渠道顺畅。按照满足30天满负荷运转需要,确定防护用品、药品、检测试剂、消杀用品、医疗设备等储备数量,统筹考虑其他疾病防控需要。

(5) 信息化建设。加强防控信息平台建设,实现医疗救治、流行病学调查、实验室检测、密切接触者管理、物资储备、多点触发监测预警、大数据等信息及时更新和互联互通,为疫情研判、防控措施制定和资源统筹调配提供技术支撑。

5.1.4  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

(1)扎实做好疫情监测和预警。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新冠肺炎疫情多点触发监测预警工作方案》要求做好疫情监测和预警工作,加快监测数据分析预警响应信息平台建设,发挥智能化信息技术优势,实现数据的可视化展示与自动化分析。加强疫情变化趋势和监测数据综合分析和风险研判,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各级医疗机构(包含卫生室)发现不明原因发热的患者, 应立即就地隔离留观,做好病人信息登记和报告,并按要求转至有发热门诊的医院或定点医疗机构排查,严禁拒诊和私自转诊、留诊。加强流感、禽流感、鼠疫、不明原因肺炎、进口物品及环境、医疗机构、集中隔离场所、农贸(集贸)市场、污水病原学、风险职业人群、重点人群健康监测、重点机构等疫情监测、分析和预警工作,及时有效处置疫情,降低与新冠肺炎叠加流行的风险,实现多病共防。

(2)做好重点人群管控。镇政府、嘎查村(社区)要充分发挥“大数据+网格化”的精准防控作用,做好返乡人员、来自疫情中高风险地区人员、入境人员等重点人群的排查和管理工作。要加强巡回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核实和报告。

(3)做好重点场所防控。各医疗机构、监所、民政服务机构、学校、场站、农贸市场、超市、餐饮、旅游、文体娱乐等重点场所要严格落实《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进一步科学精准做好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的意见》要求,坚决克服麻痹思想、厌战情绪、侥幸心理、松劲心态,做到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齐抓并重。

(4)加强企事业单位防控。各企事业单位要严格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企事业单位疫情防控方案》要求,进一步健全疫情防控管理制度和应急处置流程,完善公共卫生监督员制度,做到“五有三加强”。进一步加强公共卫生监督员培训,进一步强化应急演练,不断扩大监测覆盖面、缩小监测单元、提高监测敏感度。

(5)加强社区防控。社区要建立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组织体系,建立社区网格化管理专班,由1名乡镇干部、1名社区网格员、1名基层医疗机构医务人员、1名社区民警、1名及以上志愿者组成,实行“五包一"社区防控责任制,对社区、楼栋、家庭实行网格化管理,落实常态化防控举措和协助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6)加强农村防控。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印发农村地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方案的通知》和《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和盟、旗方案要求,建立健全旗乡村三级防疫指挥体系,压实“四方”责任,以冬春季、节假日等重点时段防控为重点,强化常态化防控举措,加强重点人员管理,严格落实重点防控措施,统筹做好农村牧区外防输入、内防反弹各项工作。

(7)降低物品和物流传播风险。加强对物流从业人员的疫情相关知识培训,严格落实实名登记制度、验视制度和可疑物品报告制度,增加对运输车辆、储存库房、物品环境和包装的消毒频次,落实物资运转防疫制度。同时加强对市场商品(特别是来自疫情高风险国家和地区的商品)、场所环境等的抽样检测。

5.1.5  做好医疗机构感染预防与控制。镇防疫指挥部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镇卫生院主要负责同志负总责,每个业务科室有专人督促检查。加强对民营医疗机构、个体诊所监管。严格执行感染防控制度,加强重点科室、重点环节感染防控管理; 严格落实标准预防措施,加强佩戴口罩、手卫生、环境通风和物表消毒管理,细化医务人员穿脱防护服区域院感防控措施;开展感染防控全员培训,进一步提高医务人员感染防控意识和能力;不断优化就诊流程,减少人员现场聚集;严格入院患者管理和陪护制度,严禁陪护人员随意进出病房,加强一线医务人员和医院重点部位环境核酸检测,坚决防止交叉感染事件发生。

5.1.6  加强医疗机构预检分诊管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发热患者的筛查,设立传染病分诊点(台),严禁用导医台代替分诊点。发现不明原因发热的患者,应就地隔离留观,做好病人信息登记和报告,并按要求转至有发热门诊的医院或定点医疗机构排查,严禁拒诊和私自转诊、留诊。

5.1.7  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完善公共卫生设施,发动重点场所、农村牧区群众开展环境卫生整治,保持环境和家庭清洁卫生。全面整顿市场所有摊位及周边环境卫生,加强市场内公厕、水池、垃圾桶、生鲜售卖点等基础设施的清扫保洁和消毒, 及时密闭收运垃圾,确保市场内外环境卫生干净整洁。提倡群众勤洗手、随身携带口罩并定期更换,保持室内定期开窗通风。

5.1.8  强化宣传教育和风险沟通。普及疫情防控知识,及时向公众解疑释惑,回应社会关切,做好疫情防控风险沟通工作。要加强重点人群和重点场所培训和防控指导,减少人群中可能的接触或暴露,降低物品传播风险。

5.1.9  规范处置核酸检测阳性的物品和环境。加强食品监管和环境整治力度,确保食品安全。各嘎查村(社区)要加强对冷链食品的监管力度和追溯管理,物品和环境检出新冠病毒核酸后,要立即封存相关物品和封闭相关区域,按要求规范开展物品处置和消杀工作,同时加强暴露人员排查。

5.1.10  有序推进疫苗接种工作。根据国家、区、盟、旗的安排,推进疫苗接种工作,确保应接尽接。制定完善全人群接种方案、疫苗储备方案和应急接种预案,必要时对重点人群进行应急接种和全人群接种。

5.1.11  强化培训演练。通过理论和实践操作相结合的方式,加强人员队伍能力建设,提升流行病学调查、医疗救治、核酸检测、隔离管理、社区防控、环境消毒、心理疏导等方面的能力。

5.1.12  加强督查。加强常态化防控工作督导检查,重点检查疫情防控工作部署和应对准备工作落实情况,及时发现和整改各类隐患,及时补齐防控短板,堵塞工作漏洞,确保各项防控措施要落细、落小、落实。

5.2  一般新冠肺炎疫情(IV级)

防控目标是及时发现病例和管理密切接触者,快速处置疫情,做到发现一起、扑灭一起,避免家庭聚集性疫情和院内感染的发生,实施“各个击破”的防控策略,关键是病例的及时发现与救治、密切接触者的全面追踪和管理。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5.2.1  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旗卫生健康委组织有关专家确认后报旗人民政府及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旗人民政府按照一般疫情(IV级)启动四级应急响应,全面履行属地主体责任。

5.2.2  做好重点人群核酸检测。强化主动监测,对确诊病例、疑似病例的密切接触者和防控区域内有发热症状者开展核酸检测,12小时内反馈检测结果,及时发现并管控感染者。

5.2.3  及时精准管控病例和疫点。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病例后要第一时间将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严格按照规范转运至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排查、隔离治疗或隔离医学观察,做好转运过程中的感染控制,减少传播风险。科学划定防控区域范围至最小单元,如楼栋单元、班级、办公室、工作间等,对防控区域立即采取封闭管控措施。对发生病例的嘎查村取封闭管控措施,规范设置进村检疫点,落实出入人员测温、询问、登记、扫码、消毒等措施。

5.2.4  迅速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立即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做到流调与病例收治同步进行,接收病例的定点医疗机构配合做好流调工作,确保24小时内完成流行病学调查。充分利用大数据技术和智能化手段,摸清病例发病前14天内的活动轨迹,必要时开展环境样本检测和病毒基因测序,尽快查清感染来源及暴露途径,对可能感染来源场所立即取严格封控措施。

5.2.5  严格进行密切接触者排查管理。根据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借助大数据等手段,精准锁定确诊病例、疑似病例的密切接触者,并第一时间闭环转运至集中隔离场所接受规范的隔离医学观察,做到“应隔尽隔”,减少潜在的疫情传播风险。

5.2.6 强化社区防控措施。及时对疫点开展终末消毒,对病例可能污染场所开展预防性消毒。发生病例的社区强化相关防控措施,严格控制人员流动和公众聚集活动,降低感染、传播疫情的风险。做好健康监测、健康宣教、环境卫生整治、居民日常生活保障等工作。

5.2.7  加强信息发布和舆情监测。要及时公开透明发布疫情防控信息,同时做好隐私信息保密工作,对缓报、瞒报、漏报的要严肃追责。通过开通疫情健康热线等方式,畅通群众求助渠道,多方位收集疫情相关信息。加强舆情监测,做好媒体沟通,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5.2.8 加强重点人群心理干预。设立心理健康服务热线,为一线抗疫人员、重点岗位人员、疑似或确诊病例、隔离医学观察人员和广大群众提供心理支持、心理疏导、危机干预等服务,帮助求助者预防和减轻疫情所致的心理困顿,维护心理健康。

5.3  较大新冠肺炎疫情(III级)

防控目标是及时控制疫情,阻止传播扩散,迅速扑灭疫情。实施“精准围堵"策略,防止疫情向更大的范围传播和扩散。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5.3.1  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盟卫生健康委组织有关专家确认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盟行政公署按照较大疫情(HI级)启动三级应急响应,同时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发布II级预警。

5.3.2  扩大核酸检测排查范围。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对与聚集性疫情暴发区域相关人员以及出现病例的重点行业、重点机构、重点场所人员进行全面核酸检测排查。对其他人群落实“愿检尽检”的要求。高风险人群检测主要由医疗机构、疾控机构承 担(按照1 : 1单样检测),其他人群的筛查由社会检测机构承担 (可用5合1或10合1混检测)。加强核酸检测现场组织工作,做到采、运、储、检、报有效衔接、互相匹配,确保流程规范、管理有序、反馈及时,第一时间发现并管控感染者。

5.3.3  实施必要的区域和人员管控。第一时间将病例或疑似病例严格按照规范转运至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排查和隔离治疗。科学划定防控区域,对疫情暴发地取封闭管控措施,对出现病例的居民小区实施封闭管理,必要时可依法实行一定程度的区域交通管控,禁止或停止集市、集会等人群聚集的活动,关闭浴池、网吧、KTV、等公共场所,必要时停产、停业、停课。限制防控区域内人员离城,其他人员坚持“非必要不离村(城)”, 确需离开的须满足核酸检测阴性和健康码绿码等前提条件,避免疫情向外扩散。

5.3.4  严肃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基因测序。立即对病例进行面对面流调,充分利用大数据等手段,建立卫生健康、公安等部门协同工作机制,加大跨区协调力度,提高流行病学调查和溯源工作效率和信息化水平,重点加强对不明来源病例的流行病学调查。对聚集暴发地开展环境检测。

5.3.5加强重点场所风险排查和管控。加强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海鲜市场)、商超、饭店餐厅等人员密集公共场所的风险排查和环境卫生整治,落实清洁、消毒、通风和个人防护措施。防控区域内密闭式娱乐、休闲场所暂停营业;生活服务类场所缩短营业时间、限制人员数量和停留时间。

5.3.6 加强重点机构管控。对防控区域内养老院、福利院等特殊场所实施全封闭管理,保障医疗物资和生活物资供应,预防此类机构发生暴发疫情。加强学校和幼托机构管理,必要时采取停课停学措施。

5.3.7 加强指导监督。镇防疫指挥部负责疫情防控的总体指导工作,要组织卫健、监督机构深入重点单位和场所开展宣传教育和健康教育,加强疫情防控技术指导和卫生监督,帮助相关单位落实传染病预防和疫情管理制度,指导开展晨午晚检、消毒等工作。要派出督导组,督促指导各地落实属地主体责任,落实落细落小各项防控措施。

5.4  重大新冠肺炎疫情(Ⅱ级),应采取以下措施

防控目标是控制疫情蔓延势头,阻止疫情输出,逐步扑灭疫情。实施“内防扩散、外防输出”策略,强化联防联动工作机制, 防止疫情向更大的范围扩散蔓延。主要取以下措施:

5.4.1  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由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组织有关专家评估确认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家卫生健康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按照重大疫情(Ⅱ级)启动二级应急响应,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同时向国家卫生健康委申请发布Ⅰ级预警。自治区人民政府必要时向国务院申请启动一级应急响应。

5.4.2  发出全民动员令。各嘎查村(社区)迅速行动,按照镇旗指挥部的统一部暑,各地、各有关部门密切协作,联防联控,群防群控,疫情发生地在自治区级应急响应级别下落实相应防控措施。严格实施“内防扩散、外防输出”防控策略,有效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5.4.3  有序推进核酸筛查全覆盖。根据风险评估和检测力量到位情况,按照密切接触者、涉疫区域相关人员、高中风险地区人员、重点人群、低风险地区人员的顺序,逐步扩大核酸检测范围,力争2天内实现本地人口全覆盖,全面排除风险隐患。根据需要可对重点人员进行多次检测,最大程度避免漏管失控。

5.4.4  分区分级精准管控。镇防疫指挥部根据自治区专家分析研判,提出科学划定高、中低风险等级区域的建议,划分风险等级的区域可调整至苏木乡镇。精准划定管辖区城范围至最小单元(如楼栋、病区、居民小区、自然村组等)。依法依规采取交通管制、限制人员聚集、停工停业停学等措施。限制中、高风险区域内人员离村(城),低风险区域人员坚持“非必要不离村(城)”,确需离开的需满足核酸检测阴性和健康码绿码等前提条件,避免疫情向外扩散。

5.4.5  严格落实“四集中"要求。第一时间将病例或疑似病例转运至旗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排查和隔离治疗

5.4.6  迅速开展流调和溯源。疫情发生后要立即开展流调和溯源调查工作,利用大数据和信息化手段迅速开展密接排查、流行病学调查和追根溯源工作,尽快查明传染来源,必要时扩大流调范围。指导开展更大区域范围的重点场所、重点行业、相关市场、冷链食品、物流等环节的监测、调查、防控和溯源工作。

5.4.7  加强跨区域协作。加强跨区域联防联控,发挥大数据等优势,加大对从城市流出的高风险人员及其密切接触者协查追踪力度,确保流调到位、追踪到位、管理到位,避免疫情跨区域传播和进一步扩散。

5.4.8  确保重要物资供应。坚决服从疫情防控物资全旗统一管理和调拨,打破地区分割,确保疫情防控物资及时调配。任何地区、企业和个人不得哄抢、截留、囤积重要疫情防控物一经发现,坚决依法依规依纪严肃查处。确保粮食、肉食、蔬菜等必需生活物资充足供应。加强价格监测和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第一时间处置恐慌性抢购,依法严惩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牟取暴利等行为,打击假冒伪劣,维护市场秩序,稳定市场预期。

5.4.9  强化运力调度,科学分析研判疫情形势和防控需要,注意避免过当举措。按照“一断三不断(一断是阳性病毒传播的渠道,人员交通原则上停止;三不断是指公路交通不断、 应急绿色通道不断、群众生活物资交通不断)”和“三不一优先(不停产、不检查、不收费、优先通行)”原则,加强各类运力调度,合理统筹做好交通管控和疏导,确保医疗防护和群众生产生活必须物资运输畅通。

5.4.10  全力维护社会稳定。镇宣传部门要全面加强疫情防控宣传和舆论引导,紧盯疫情防控重要节点,宣传防控工作平展,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畅通解疑释惑渠道,澄清不实传言,消除恐慌情绪,宣传感人事迹,树立正面典型,坚定全社会的决心和信心。镇政法部门要及时排查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各类涉疫情矛盾纠纷和风险隐患,迅速有效疏导化解,防止矛盾风险汇聚叠加。加大对药店、商场及车站等重点场所的巡逻防控力度,严防各类重大案事件发生。全力维护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对影响疫情防控工作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镇政法部门要各司其职、协同配合,依法严厉予以打击。同时要充分发挥基层社会组织和群众力量,共同维护社会稳定。

5.4.11  应急援助。疫情发生后启动各类储备队伍,全力开展应急处置工作。镇指挥部根据全镇支援工作方案,统一部署检测、流行病调查、医疗救治等专家队伍。对疫情防控压力大、能力相对薄弱的疫情发生地区提供现场指导支持。必要时请求国家、区、盟、旗支援。

5.4.12  其他措施。同时按照5.3.3至5.3.10条款落实。

5.5  特别重大新冠肺炎疫情(I级)

特别重大新冠肺炎疫情(I级)由国家卫生健康委组织有关专家评估确认,自治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要求启动应急响应,采取相应措施。

5.6  农村牧区地区不同疫情情形的应急处置

基于当前国内新冠肺炎流行形势,农村牧区不排除发生疫情的可能性。一旦发生疫情,要按照《关于印发聚集性新冠肺炎疫情处置指南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1)20 号)要求,根据零星或多点散发、局限在某村庄的聚集性疫情、出现向周边扩散迹象的聚集性疫情三种情形规范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6.严防病例向镇外输出

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镇防疫指挥部要加强患者转院管理,医疗卫生机构不准有发热(病史)和/或呼吸道症状的就诊患者随便离院;不准有不明原因发热等可疑症状的患者转院和出院;不准有流行病学史且未解除隔离的患者转院;不准有不明原因肺部影学改变的患者转院;不准有不明原因白细胞总数减少或淋巴细胞减少的患者转院;不准未经核酸检测及CT检查的患者转院。

7.做好境外输入疫情防控

按照依法科学、分级分类、精准防控的原则,镇公安、疫情防控等部门依职责全面强化境外疫情输入防范与应对措施,着重做好“人防”和“物防”工作,防范境外疫情输入。

7.1  严格做好境外疫情输入“人防”工作

实施精准防控。严格落实入境人员闭环管理,加强地区间、部门间联防联控,做好信息和协查通报工作。各地要压实地方责任,加强入境返乡人员管控,严格落实管控措施,严防因境外输入性病例导致的疫情扩散和蔓延。

7.2  防范境外物品疫情输入风险

7.2.1  严格执行进口冷链食品防控措施。严格按照国务院联防控机制《关于进一步防范新冠肺炎疫情通过进口冷链食品输入风险的指导意见》(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0〕260号)要求,做好冷链食品监测和外包装消毒工作。

7.2.2  强化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防控举措。物流企业要严格落实装载运输装备消毒、一线工作人员个人防护等措施。对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检测和预防性消毒工作。认真做好货物储存场所清洁消毒。指导督促物流企业落实车辆、集装箱等运输工具消毒、信息登记等措施。

 7.2.3  做好个人防护。完善货物装卸、搬运、运输等进口冷链食品从业人员防控规范,落实体温检测、健康异常报告等措施。加强培训,严格落实从业人员工作期间科学佩戴口罩和手套、规范着工作服、做好个人卫生和健康管理等要求,定期对相关从业人员进行核酸检测。

 7.2.4  加强信息追溯管理。建立进口冷链食品全链条追溯体系,完善跨部门信息共享管理平台,实现进口冷链食品全链条信息化追溯。

 7.3  严格做好环境消杀工作

    本地进口冷链食品检出新冠病毒核酸阳性后,要立即封存相关物品或封闭相关区域,按要求规范开展物品处置和消杀工作,同时加强暴露人员排查。

8  应急响应的终止及总结评估

8.1  应急响应的终止

新冠肺炎疫情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末例新冠肺炎病例(包括无症状感染者)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14天)无新的病例出现,启动终止应急响应程序。

特别重大疫情(I级)应急响应的终止由国务院或国家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后执行。

重大疫情(II级)、较大疫情(III级)分别由自治区、盟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报本级人民政府或疫情防控指挥部批准后执行,并向上一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一般疫情(IV级)由旗卫生健康委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报旗人民政府或疫情防控指挥部批准后执行,并向盟卫生健康委报告。

8.2  疫情处理工作评估

8.2.1  评估人员组织。对特别重大疫情(I级)、重大疫情(II级)、较大疫情(III级)处理情况的评估, 分别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和自治区、盟卫生康行政部门组织相关人员组成评估小组,开展评估工作。一般疫情(IV级)处理情况的评估,由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相关人员组成评估小组,开展评估工作。

8.2.2  评估内容主要包括:疫情发生的原因,传染源、播途径和流行因素,疫情发生、发展和控制过程,治疗效果,所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根据有关规定,对应对工作中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集体和个人进行处罚,触犯法律法规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有关责任。评估报告报镇防疫指挥部,并提交旗人民政府和盟卫生健康委。

9.保障措施

9.1  强化组织领导

镇党委政府落实属地责任,强化疫情防控体系,做到领导不变、组织不变、人员不变,始终保持24小时高效运行状态,确保出现疫情能够第一时间响应,把握疫情应对的关键期,及时快速控制疫情。

9.2  强化疾病预防控制能力

改革完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创新医防协同机制。强化信息化建设,健全疫情信息共享机制,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预案体系。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建立稳定的公共卫生事业投入机制。

9.3  加强应急能力建设

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做到有组织、有机构、有人员、有设施、有设备、有经费、有预案、有演练,确保事件发生后拉得上、应对好。要进一步巩固应急规范镇、规范医疗机构、规范疾控机构建设的成果,不断完善新冠肺炎应急预案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完成应急物资储备。

9.4  强化费用保障

镇人民政府统筹做好本级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经费保障工作。按照要求对参加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发放临时性工作补助。

9.5  强化联防联控工作机制

完善重大疾病防控部门联席会议制度,进一步明确各成员单位的职责职能,并按职责职能主动研究新冠肺炎防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成员单位要做到与本单位工作同谋划、同研究、同布置、同落实,形成信息互通、密切配合、互相支持的联防联控工作格局。

9.6  强化群防群控工作机制

镇政府、嘎查村(社区)要建立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专班,以镇和嘎查村(社区)干部,镇卫生院和家庭医生为主,鼓励居民和志愿者参与,必要时动员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参与防控,组成专兼职结合的工作队伍,实施网格化、地毯式管理,同时落实机关、企事业单位、基层组织和个人的疫情防控责任,形成群防群治的工作格局。

9.7  加强卫生监督能力建设

持续加强执法体系建设,明确职能职责,配足监督执法人员,配齐监督执法设备,强化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标准化建设,加大资金投入,保障工作正常开展。

9.8  强化表彰激励监督问责

镇政府要组织对在疫情防控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和集体给予表彰奖励。同时,要加大督查问责力度,对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政府,盟委、行署和旗委、政府决策部署不力,以及在疫情防控工作中推诿扯皮、敷衍塞责,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造成严重后果和重大损失的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依规坚决从严从快查处。

10.附则

10.1  本预案由镇防疫指挥部组织制定,根据新冠肺炎疫情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題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

10.2  本预案中提到的密切接触者包括密切接触者的密切接触者。

10.3 相关定义

(1)聚集性疫情。14天内在学校、居民小区、工厂、自然村、医疗机构等小范围内发现5例及上病例。

(2)社区传播疫情。在社区居民中,14天内出现2例及以上感染来源不清楚的散发病例,或暴发疫情起数多且规模较大,呈持续传播态势。

10.4  本预案由新林镇防疫指挥部负责解释。

10.5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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