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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烟草专卖局关于制定《扎赉特旗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的公告

来源:扎赉特旗 作者:扎赉特旗 发布时间:2021年07月26日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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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烟草专卖局

  关于制定《扎赉特旗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的公告

  为加强和规范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进一步明确扎赉特旗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标准和禁止性规定,现将《扎赉特旗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进行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烟草专卖局

                                                              2021年7月26日

  扎赉特旗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巩固完善烟草专卖制度,依法依规、科学合理制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提升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的公平性、公正性和公开性,保持卷烟零售户数量合理稳定,努力营造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切实满足市场需求、方便人民群众、规范市场秩序、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扎赉特旗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化布局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合规性原则;

  (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三)方便群众、服务社会原则;

  (四)市场资源合理配置原则;

  (五)宽进严管、疏堵并举原则;

  (六)充分关注社会弱势群体原则。

  第三条  本规划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是指经申请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四条  本规划适用扎赉特旗行政区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设置和管理,适用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申请、审查、决定等事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  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标准

  第五条 城区、城郊区段和乡镇(苏木)本街零售点间距的要求。

  城区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不低于40米;城郊区段和乡镇(苏木)本街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不低于50米(城区、城郊区段、乡镇(苏木)本街的划定见附件)。

  第六条 城区、城郊区段及乡镇(苏木)的住宅小区内及住宅小区门市,100户以下的可以设立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101户以上每增加150户可以增设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且零售点间距不得低于50米,并且不作为其他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参照项。

  第七条 自然村、屯、嘎查烟草制品零售点要求,人口规模在100户以下的,设立烟草制品零售点1个;101户至200户设立烟草制品零售点2个;201户以上的自然村屯、嘎查最多设立烟草制品零售点3个。且零售点间距不得低于50米,并且不作为其他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参照项。

  第八条 综合性农贸市场、各类综合(批发)市场商户在50户及以下的设立烟草制品零售点1个;每增加50个商户可以增设烟草制品零售点1个。且零售点间距不低于10米,并且不作为其他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参照项。

  第九条 汽车站候车室等流动人口高度密集的场所,内设烟草制品零售点不得超过2个。并且不作为其他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参照项。

  第十条 大型宾馆酒店(房间在100间以上)等为以满足停留在设施内特定顾客消费的相对封闭的经营场所,可以设立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与最近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不低于40米。

  第三章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具备的条件

  第十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符合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  烟草制品零售点的禁止性规定

  第十二条  经营或存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商品等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场所。

  第十三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等院内及距离其校门(含侧门、后门、边门及消防通道)100米以内的区域及中小学校、幼儿园统一设置的学生住宿场所内。

  第十四条 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第五章  烟草制品零售点到期不予延续的标准

  第十五条 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第十六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等院内及距离其校门(含侧门、后门、边门及消防通道)100米以内的区域及中、小学校、幼儿园统一设置的学生住宿场所内。

  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延续的情形。

  第六章  特殊情况处置

  第十八条  有独立经营能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持有效证件的非精神类、非智力类的残疾人、伤残军人、军烈属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受米数和户数限制,在法律法规禁止性条款之外,仅限一证,且必须本人经营。

  第十九条  受理在先原则。同一地段同一时间有两人以上提出零售许可新办申请的,按照申请、受理的时间顺序,根据“受理在先”原则给予许可。

  第七章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测量的标准

  第二十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是指申办户营业门中心点与距其最近的持证户营业门中心点之间的直线距离,不能以直线距离测量的,应以人们日常行走习惯、符合交通规则的最近通行路线进行测量。

  第二十一条  位于道路两侧的最近烟草制品零售点,对无隔离带的道路,最近烟草制品零售点距离按照直线距离测量;对封闭、中间有隔离带的道路,最近烟草制品零售点距离按照最近的人行横道绕行距离进行测量。

  第二十二条  中小学校及幼儿园与烟草制品零售点距离测量按如下标准:即中小学校、幼儿园校门(含侧门、后门、边门及消防通道)中心点至零售点营业门中心点直线距离测量。不能以直线距离测量的,应以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则的最近通行路线进行测量,有隔离带的道路,参照本《规划》第二十一条进行测量。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残疾人,是指持有旗县级残联审核批准的残疾人证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划》中伤残军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划中的中小学,是指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本规划中幼儿园,是指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实施幼儿教育的机构,或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且实际经营的幼儿园。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划适用于扎赉特旗城区、城郊区段及所辖乡镇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设置与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划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2019年12月25日发布的《扎赉特旗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扎烟专〔2019〕20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划由扎赉特旗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附件:扎赉特旗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区段划分统计表

附件

扎赉特旗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区段划分统计表

序号

区段名称

街道范围

备注

1

城区

惠民小区以东;音德尔镇石油公司、阳光丽都小区东西直线以北;音德尔镇镇政府东侧南北直线以西;音德尔镇职业高中、二中小桥东西直线以南地区内所辖街道两侧临街区域为音德尔镇城区范围。

2

城郊区段乡镇(苏木)本街

城郊区段:惠民小区以西;音德尔镇石油公司东西直线以南;音德尔镇镇政府东侧南北直线以东;音德尔镇职业高中东西直线以北地区属音德尔镇辖区范围为城郊区段。

乡镇(苏木)本街:新林镇本街、阿尔本格勒镇本街、胡尔勒镇本街、巴彦高勒镇本街、好力保镇本街、巴彦乌兰苏木本街、阿拉达尔吐苏木本街、宝力根花苏木本街、图牧吉镇本街、努文木仁乡本街、乌塔其本街、巴达尔胡苏木本街、巴彦扎拉嘎乡本街、八一牧场本街、国营种蓄场本街、巴达尔胡镇本街、巴岱本街、二龙山本街、罕达罕本街、小城子本街、五家户本街、绰勒本街。(上述本街仅指中心街、路)

3

其他

除上述区域外的农村(嘎查)区域。

注:以上涉及路段两侧临街区域在其所辖区段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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