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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烟草专卖局关于制定《扎赉特旗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的公告

来源:扎赉特旗 作者:烟草局 发布时间:2023年02月15日 1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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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烟草专卖局

  关于制定《扎赉特旗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的公告

  为加强和规范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进一步明确扎赉特旗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标准和禁止性规定,现将《扎赉特旗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进行公告。

  附件:区段划分统计表

  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烟草专卖局

  2023年2月13日

  扎赉特旗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合理布局烟草制品零售点,维护良好的烟草市场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扎赉特旗地区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适用于扎赉特旗城区、城郊区段及所辖乡镇内零售点的设置与管理。

  第三条  扎赉特旗烟草专卖局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的实施和监管。

  第四条  本规划遵循依法依规、科学规范、服务社会、均衡发展的原则,根据辖区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确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

  第五条  本规划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六条  零售点布局标准:

  (一)城区街、道、路、巷零售点间距不低于60米;城郊区段和乡镇(苏木)本街零售点间距不低于80米(城区、乡镇(苏木)本街的划定见附件)。

  (二)在城区、城郊区段及乡镇(苏木)的住宅小区内及乡镇本街以外的农村(嘎查)区域不再新增设零售点,发生注销、收回等情形导致数量减少后实行“退一办一”原则。且零售点间距不低于80米,小区内设置的零售点不作为小区外新设零售点合理布局的参照项。

  新搬迁村屯、没有零售点的自然村屯和住宅小区,人口规模在200户以下的设立零售点1个;200户以上的,每增加150户增设零售点1个。且零售点间距不低于80米。

  撤乡并镇后的原八个乡镇(苏木)巴岱、二龙山、罕达罕、小城子、五家户、绰勒、阿拉坦花、都尔本新,在现有零售点数量的基础上不再新增设零售点,发生注销、收回等情形导致数量减少后实行“退一办一”原则。且零售点间距不低于80米。

  (三)经营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大中型商场、超市、购物中心可以设立零售点1个;综合性农贸市场、各类综合(批发)市场商户在50户及以下的设立零售点1个,每增加50个商户可以增设零售点1个。且零售点间距不低于20米,并且不作为其他零售点合理布局的参照项。

  (四)汽车站候车室等流动人口高度密集的场所,内设零售点不得超过1个。且不作为其他零售点合理布局的参照项。

  (五)监狱内部的生活监区可以设置1个零售点。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无固定经营场所的。包括但不限于流动摊点(车、棚、柜)、集装箱房、违章建筑、临时建筑或政策规定内待拆迁建筑等;

  (二)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包括但不限于经营场所为住所的客厅、餐厅、卧室、阳台、地下室、楼梯间、储藏室、车库等;

  (三)住宅小区居民楼、商用办公楼宇、商住两用楼房内部;

  (四)中小学、幼儿园院内及其统一设置的学生住宿场所内、以及距离其进出通道口(含正门、侧门、后门及消防通道)100米以内的区域;

  (五)医疗卫生机构、未成年人教育或者活动场所、专门为未成年人提供服务的社会福利机构及经营场所,包括但不限于少年宫、母婴店、文具店、玩具店、医疗用品等;

  (六)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包括但不限于主营业务为化工油漆、农药化肥、五金交电、装潢装饰、婚丧祭祀、废品回收等有易燃易爆物品或易挥发有毒有害气体的场所,但具备安全保障措施的加油站便利店除外;

  (七)经营场所容易造成烟草制品污染的。包括但不限于主营业务为化妆品、生鲜肉品、海产品、家禽、兽医饲料、宠物及用品等;

  (八)主营业务专业性较强,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业态类型不予设置零售点,包括但不限于餐饮洗浴、宾馆旅店、美容美发、保健按摩、健身养生、文化体育、通信器材、电子商品、音像器乐、家具家电、服饰箱包、仪器珠宝、复印照相、彩票销售、粮油调味、花木销售、网吧球厅、游戏厅、棋牌室、歌舞厅、洗衣店、熟食店、饮品店、报刊亭、茶楼、蛋糕烘焙、车贸服务、修理加工、寄递配送(代收点除外)、旅行服务、培训机构、党群服务社、中介机构等;

  (九)固定经营场所未形成食杂店、便利店、超市、商场、烟酒商店、娱乐服务类等实际商品展卖的,或明显不具备对外经营烟草制品的基本设施和条件的;

  (十)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零售点到期不予延续:

  (一)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二)中小学、幼儿园院内及其统一设置的学生住宿场所内、以及距离其进出通道口(含正门、侧门、后门及消防通道)100米以内的区域;

  (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延续的情形。

  第九条  有以下情形的申请人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条件给予适当放宽,但基于经营场所的安全要求和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的限制规定等不得放宽:

  (一)有独立经营能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持有效证件的伤残军人、军烈属和非精神类、非智力类的三级残疾以上的残疾人申办许可证的,在法律法规禁止性条款之外,给予照顾,仅限一证,且必须本人驻店经营。在符合所属区域单元零售点规划数量的前提下,按照所属区域单元内规定距离的80%执行。

  (二)非家庭经营的持证个体户,因原持证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父母、配偶、子女在原经营场所继续经营的,可不受本合理布局规划中距离与数量的限制。

  第十条  零售点间距测量的标准

  (一)零售点间距是指申办户营业门中心点与距其最近的持证户营业门中心点之间的直线距离,不能以直线距离测量的,应以人们日常行走习惯、符合交通规则的最近通行路线进行测量。

  (二)位于道路两侧的最近零售点,对无隔离带的道路,最近零售点距离按照直线距离测量;对封闭、中间有隔离带的道路,最近零售点距离按照最近的人行横道绕行距离进行测量。

  (三)中小学及幼儿园与零售点距离测量按如下标准:即中小学、幼儿园校门(含正门、侧门、后门及消防通道)中心点至零售点营业门中心点直线距离测量。不能以直线距离测量的,应以人们日常行走习惯、符合交通规则的最近通行路线进行测量。

  第十一条 附则

  本规划中的“以上”、“以下”、“以内”均包含本数,“不低于”不包含本数。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为住宅小区临街门市,且该门市设有通往小区内部的营业门或行人通道的,须同时符合本《规划》第六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

  (三)本规划中的中小学,是指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本规划中幼儿园,是指经教育管理部门正式备案实施幼儿教育的机构。

  (四)本规划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2021年7月26日发布的《扎赉特旗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扎烟专〔2021〕6号)同时废止。

  (五)本规划由扎赉特旗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区段划分统计表

序号

区段名称

街道范围

备注

1

城区

惠民小区以东;音德尔镇石油公司、阳光丽都小区东西直线以北;音德尔镇镇政府东侧南北直线以西;音德尔镇职业高中、二中小桥东西直线以南地区内所辖区域为音德尔镇城区范围

 

2

城郊区段乡镇(苏木)本街

城郊区段:惠民小区以西;音德尔镇石油公司东西直线以南;音德尔镇镇政府东侧南北直线以东;音德尔镇职业高中东西直线以北地区属音德尔镇辖区范围为城郊区段。

乡镇(苏木)本街:新林镇本街、阿尔本格勒镇本街、胡尔勒镇本街、巴彦高勒镇本街、好力保镇本街、巴彦乌兰苏木本街、阿拉达尔吐苏木本街、宝力根花苏木本街、图牧吉镇本街、努文木仁乡本街、乌塔其本街、巴达尔胡苏木本街、巴彦扎拉嘎乡本街、八一牧场本街、国营种蓄场本街、巴达尔胡镇本街。

上述城郊区段和乡镇(苏木)本街仅指所属商业区内街道和路段,其他区域参照农村(嘎查)标准执行。

 

3

其他

除上述区域外的农村(嘎查)区域。

 

注:以上涉及路段两侧临街区域在其所辖区段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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