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直相关部门:
经旗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扎赉特旗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21年12月2日
扎赉特旗音德尔镇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划定方案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国发〔2018〕22号)相关要求,进一步改善城镇大气环境质量,结合我旗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背景
近年来,我旗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大气污染形势依然严峻。根据我旗大气颗粒物来源分析,燃煤等高污染燃料是我旗pm2.5、pm10等大气污染的主要来源之一。划定并实施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对于进一步改善大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二、高污染燃料界定
根据全旗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和能源消费结构,对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选择按照原生态环境部发布的《高污染燃料目录》(国环规大气〔2017〕2号)Ⅰ类(一般)进行管控,确定我旗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为:单台出力小于等于每小时20蒸吨燃煤锅炉和民用燃煤设备燃用的含硫量大于0.5%、灰分大于10%的煤炭,以及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等纳入禁燃范围。
三、禁燃区划定和建设原则
(一)因地制宜,统筹推进。统一明确高污染燃料确定和禁燃区划定标准,在禁燃区内组织开展清洁能源改造、替代等相关工作,按时限要求建成禁燃区。
(二)由内向外,分期建设。结合电力、天然气、民用洁净型煤炭等清洁能源供应、基础设施配套及城市棚户区改造计划、城市路网及基础配套设施建设等情况,按照由内到外、分期建设的原则划定禁燃区。
(三)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禁燃区建设工作由旗政府负责组织实施,职责分解到具体旗直相关部门和各社区。
(四)结合发展,适时调整。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及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结合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开展要求,适时拓展禁燃区划定范围。
四、禁燃区范围
依据扎赉特旗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划定音德尔镇建成区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禁燃区范围将随城市发展和环境保护的要求逐步扩大。本次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具体范围为:团结路以西、神山街以南、先锋路以东、中心街以北所围成的区域。
五、禁燃区建成时限
(一)按照“因地制宜、统筹推进,由内向外、分期建设,结合发展、适时调整”原则,分两期建设禁燃区。
(二)本次划定的禁燃区为一期,建设期限为3年。
(三)二期建设范围为一期余下的城市建成区。二期建设时限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六、禁燃区管理
(一)自本《方案》实施之日起,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扩建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现有的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须限期予以拆除;禁燃区内的单位和个人须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改用电、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和含硫量小于0.5%、灰分小于10%、挥发分含量不大于12%、5%和10%的型煤、焦炭、兰炭等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二)自本《方案》实施之日起,禁燃区内禁止生产、销售相应类别的高污染燃料。
(三)对于禁燃区内燃用散煤的居民,采用征收、置换楼房、改用型煤、兰炭等方式实施禁燃区建设。
(四)加大力度引进型煤、兰炭等生产或销售企业。
(五)各部门、各单位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各自工作职责,切实加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政府主导、部门联动、行业推进、公众配合”的良好工作机制。
1.党群服务中心。负责辖区内禁燃区工作的组织实施,对禁燃区内所有居民、餐饮业及其他服务业燃料使用情况进行排查摸底和造册登记,协调推进棚户区煤改清洁能源工作,配合各行业主管部门加强禁燃区内的各项管理等工作。
2.旗财政局。负责监督、落实禁燃区建设中上级专项资金、政府自筹资金的划拨和使用。
3.旗发改委。负责引进型煤、兰炭等生产或销售企业,并落实各项支持政策;对电、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型煤、焦炭、兰炭和其他清洁能源进行价格检查,保障物价平稳;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步伐,大力推进天然气、石油液化气、型煤、焦炭、兰炭等清洁能源项目建设;对在禁燃区内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
4.旗住建局。负责监督落实禁燃区内燃气管网建设;对在城市禁燃区内建设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开工许可手续;加快推进旗城镇集中供热设施建设,逐年扩大集中供热面积,同时要进一步推广清洁能源的使用;负责禁燃区内棚户区征收和房屋置换工作。
5.旗公安局。负责协助各职能部门开展禁燃区实施工作,对妨碍公务、暴力阻挠等行为,依法采取治安处罚措施,确保禁燃工作有序进行;对进入“禁燃区”的煤炭等高污染燃料运输车辆进行严格核查,对违法违章的运输车辆依法进行处罚。
6.旗工信局。负责禁燃区内燃煤锅炉、炉窑等涉及高污染燃料等落后产能的淘汰工作;组织引进和监督管理型煤等清洁能源生产企业建设和技术改造,充分保障清洁能源供给;督促辖区内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单位和个人,按期完成改用清洁燃料工作。
7.旗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对禁燃区内生产、销售高污染燃料行为的监督管理及查处;对天然气、石油液化气、型煤、焦炭、兰炭等产品质量进行监管。对在‘禁燃区’范围内违反规定经营销售高污染燃料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8.旗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查处禁燃区内露天餐饮、烧烤、流动餐饮摊点或其他使用移动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行为;负责监督管理焚烧杂物、垃圾等行为。
9.盟生态环境局扎旗分局。负责查处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对在禁燃区内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环评审批手续;依法吊销违反禁燃区管理规定的企业排污许可证;对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10.旗委宣传部。负责协调禁燃区和高污染燃料禁燃的宣传工作。
11.国网东部内蒙古电力有限公司扎旗分公司。负责对不按期停止使用高污染燃料,被环保部门下达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的单位,采取断电措施;负责加大禁燃区范围内电力基础设施建设力度,满足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电力使用需求。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禁燃区建设的重要意义,围绕各自工作职责和任务制定工作计划或方案,细化分解任务,落实工作责任,推动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二)紧密配合协作。各部门、各单位要强化协调、密切协作,形成各尽其职、齐抓共管的整体合力,严格按照时限加快推进、如期完成禁燃区建设和管理工作任务。
(三)深入发动宣传。各部门、各单位要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方式,深入宣传禁燃区建设的重大意义,不断增强全社会的环境意识和法治观念,营造全社会共建共管禁燃区的良好氛围。
(四)强化执法监管。各部门、各单位要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及时发现、及时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不断规范和完善禁燃区管理制度。要加强对禁燃区建设工作的督查,对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七、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