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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152223011638114G/2023-00072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布机构 扎赉特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扎政办发〔2023〕13号
成文日期 2023-03-30 10:11:01 公文时效 有效

扎赉特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扎赉特旗建立健全政务数据共享协调机制加快推进数据有序共享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3-03-301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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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旗直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各垂直管理单位:

  《扎赉特旗建立健全政务数据共享协调机制加快推进数据有序共享的实施方案》已经旗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3年3月30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政务数据共享协调机制加快推进数据有序共享的意见》(国办发〔2021〕6号)精神,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内蒙古自治区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办法> 的通知》(内政办发〔2021〕43号)、《兴安盟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指南》(兴大数据办字〔2021〕22号)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我旗政务数据共享协调机制,加强公共数据开放共享,发挥数据在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提升政府管理和服务水平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的二十大精神,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新发展理念,紧紧围绕构建新发展格局,建立权威高效的政务数据共享协调机制。坚持应用牵引,科学确定公开范围,推动实现政务数据按需共享、有序开放,不断提高数据共享质量和效率。坚持安全可控,构建政务数据共享安全制度体系、运维保障体系和技术防护体系。坚持依法依规,着力提升政务数据共享工作法治化、制度化、标准化水平,保障数据共享规范有序,为建设数字政府、提高政府治理水平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

  (二)工作目标。2023年,全旗政务数据共享协调机制基本建立,明确旗级政务数据共享主管部门,政务数据共享工作的统筹协调力度大幅提升。全旗政务数据共享体系进一步建立健全,共享供需对接机制基本完善。区、盟、旗安排部署的数据共享应用工作规范有序开展并取得明显成效。

  二、健全共享协调机制

  (一)建立健全政务数据共享协调机制。建立由旗政府办公室、大数据中心、旗直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共同参与的全旗政务服务数据共享协调机制,承担以下职责: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和盟委、行署、旗委、旗政府有关政务数据共享的决策部署,统筹协调政务数据共享工作;审议政务数据共享整体规划、工作方案以及重要政策措施;推动落实上级政务数据共享相关法规、政府规章、标准规范等;组织编制政务数据共享目录,建立完善供需对接机制;研究制定政务数据共享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指导各部门和单位推进政务数据共享应用,督促日常工作有序开展。

  (二)明确政务数据共享工作主管部门和责任主体。旗大数据中心在旗政府办公室的指导下,负责旗级政务数据共享管理工作,组织全旗政务数据资源采集归集、共享开放、开发利用等工作,推进政务数据资源体系建设。旗直各部门和单位是政务数据共享的责任主体,应当根据履行职能要求和政务数据建设情况,按照共享原则编制、更新、维护和发布本部门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并纳入全旗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依照目录开展政务数据资源采集、治理、校核、更新、使用等有关管理工作,根据履职需要申请使用其他部门提供的共享数据。

  三、完善政务数据共享支撑体系

  (一)推进数据共享平台建设。依托兴安盟一体化大数据平台,建设旗数据共享平台,推动形成上联区、盟,横向连接旗直各部门和单位的一体化政务数据共享服务体系,为旗直各部门和单位、苏木乡镇(中心)提供政务数据共享服务。

  (二)提升网络支撑服务能力。由旗大数据中心统筹推进旗域电子政务外网建设,推动完善电子政务外网功能,加强网络安全管理。实现旗、苏木乡镇 (中心) 、嘎查村(社区)按需接入全覆盖,有效满足基层一线数据共享和业务运转需要。按照区、盟统一安排部署,逐步实现各类专网整合迁移。新的业务需求须依托电子政务外网开展,原则上不再新建部门专网。

  (三)加强数据资源库建设。结合盟级平台,加强我旗人口、法人、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社会信用、电子证照、宏观经济等基础数据的归集、挂载,逐步形成行业、领域、主题等业务资源数据库和相关专题库,推动构建全盟标准统一、布局合理、管理协同、安全可靠的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旗直各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全旗基础数据和行业主体数据的归集、挂载、更新等工作。

  四、提升政务数据共享管理服务水平

  (一)规范编制政务数据共享目录。以区、盟政务数据共享目录为指导,组织旗直各部门和单位按照“三定”方案明确的职能职责,依法依规梳理本部门政务数据资源,准确摸清底数,明确每一项数据的数据来源、共享方式、更新频率等,形成完整有效的旗级政务数据资源目录并及时更新。各部门按照要求编制本部门数据共享目录,涉及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的共享信息名称要与政务服务事项库的信息名称一致,及时维护和更新提供的共享信息,保障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实时性,确保提供的共享信息与本部门掌握的信息一致。

  (二)建立政务数据供需对接机制。依托盟、旗平台建立供需对接机制,不断提升平台的服务智能化、精准化、便捷化水平。所有纳入共享目录的数据,都应通过旗数据共享平台在盟一体化大数据平台注册发布,数据发布部门负责确保数据及时更新和接口安全稳定。各部门编制形成的政务数据供需对接清单,使用供需对接系统开展数据线上供需对接工作。原则上,无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依据,各部门不得拒绝其他单位提出的数据共享申请。

  (三)推进政务数据应用。分级分类推进政务数据在服务企业群众中的应用。加强政务数据跨部门、跨层级共享,推进部门间业务高效协同,提高政务服务和监管执法效率。积极运用大数据提升服务水平,以数据共享核验代替群众材料提交、来回跑办,不断优化业务流程,持续改善办事创业环境。

  五、构建政务数据共享安全保障体系

  严格落实国家和区、盟政务数据共享安全保障政策规定,健全安全防控体系。旗直各部门和单位按照 “谁提供、谁负责,谁流转、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原则,落实数据采集、归集、整合、提供等各环节的安全责任。各数据共享和使用部门及单位要强化共享数据的授权管理和涉密、重要敏感数据的使用监管,做好数据共享交换及系统的安全管理防护,加强安全传输、访问控制、授权使用管理和全流程审计,保障数据共享交换的网络和信息安全。

  六、加快政务数据共享工作落地实施

  (一)加强组织实施。旗政务数据共享协调机制总协调人、副总协调人分别由旗政府办公室、旗大数据中心相关负责同志担任,旗直相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协调机制成员单位。协调机制办公室设在旗政府办公室,旗大数据中心承担协调机制办公室具体工作,研究全旗具体落实措施,推进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落实经费保障。旗协调机制对政务数据共享相关经费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定期组织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将作为完善政策、改进管理和安排预算的重要依据。旗直各部门和单位新建或已建业务系统,如不符合政务数据共享要求,旗协调机制将建议削减部门财政预算。

  (三)抓好督促落实。参照全盟政务数据共享工作监督评估办法, 旗政务数据共享协调机制办公室将会同旗政府督查室对有关部门和单位政务数据共享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书面和实地督导,对工作成绩突出部门及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予以通报表扬;对落实缓慢、推进不力的部门,予以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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