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152223011638114G/2024-00027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布机构 扎赉特旗政府办 发文字号 扎政办发【2024】7号
成文日期 2024-06-28 14:33:50 公文时效 有效

扎赉特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扎赉特旗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4-07-08 1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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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旗直各部门,各垂直管理单位:

  《扎赉特旗招商引资暂行办法》已经旗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4年6月27日

  扎赉特旗招商引资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广开招商引资渠道,鼓励引导社会各界积极参与,以目标和结果为导向,营造“全员招商、全民行动”的招商引资良好氛围,加快推动全旗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依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工作机制

  根据《中共兴安盟委员会办公室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 <兴安盟招商引资“揭榜请战+主帅出征’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的通知》(兴党办发〔2024〕4号)精神,由旗四大班子主要领导牵头,分四条战线推动落实招商引资工作。

  1.旗委战线:包括旗委各部委、旗委所属各部门,法院、检察院,各群团组织和人民团体。

  2.旗人大战线:包括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各专委会及基层人大。

  3.旗政府战线:包括旗政府所属各部门,各国有企业、垂直管理单位。

  4.旗政协战线:包括政协办公室、各专委会及成员单位。

  鼓励各苏木乡镇、种畜繁育中心、党群服务中心积极招商引资。

  第二条奖励范围

  引资人引进旗外社会资本在我旗注册独立法人企业,形成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含“飞地经济”项目),均享受本政策。房地产开发、矿产资源初加工、风光发电场项目除外。

  引资人是指第一时间提供招商引资信息,成功引进符合奖励范围项目的社会组织和自然人。

  第三条奖励标准

  本办法奖励依据为引进项目形成的固定资产投资额度,奖励计算周期为单个项目开工纳入统计库24个月内。奖励共设三个档次,每年评定一次。第一档:引进项目形成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00万元至1000万元;第二档:引进项目形成固定资产投资达到1000万元以上至2000万元;第三档:引进项目形成固定资产投资达到2000万元以上。

  1.社会组织、自然人(包括编制不在旗内的公职人员,不包括全旗干部职工和部门单位):第一档奖励1万元,第二档奖励2万元,第三档在第二档基础上每增加100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累加奖励1万元。以此类推,引进单个项目奖励上限为200万元,引进多个项目奖励可累加,不设上限。

  2.全旗干部职工:符合条件的,同等条件下,第一档年度考核优先推荐为优秀等次,第二档年度考核优先推荐为优秀等次或优先推荐晋升职级职称;第三档优先推荐晋升职级职称或优先推荐进一步使用。单个项目在奖励计算周期内,引资人只能申请奖励一次。

  3.部门单位:第一档,年度实绩考核加0.5分,奖励工作经费5万元,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符合条件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评定为优秀;第二档,年度实绩考核加1分,奖励工作经费10万元,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符合条件的,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为优秀等次或优先推荐晋升职级职称;第三档年度实绩考核加2分,奖励工作经费15万元,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符合条件的,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晋升职级职称或优先推荐进一步使用。在此基础上,引进项目每增加50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实绩考核加0.5分,累计加分不设上限。单个项目在奖励计算周期内,引资单位只能申请奖励一次。

  第四条奖励兑现

  项目开工纳入统计库后,即可向旗发改委申报备案引资人资格,年度申报截止时间为当年的12月31日前。在项目奖励计算周期内无人申报备案的,视同放弃奖励。每个项目奖励对象以首次备案的引资人为准,同一个项目原则上只认定一个引资人。

  年度奖励依据为截至12月末固定资产投资累计额度,固定资产投资额度以统计反馈数据为准。旗发改委负责提交奖励建议方案,报旗委、旗政府审定。奖励兑现与旗委组织部年终考核同步进行。

  第五条工作保障

  1.服务保障:招商引资项目签约后,实行对口旗级领导负责制和行业部门专项推进制,做好项目前期手续办理、落地开工和生产运营等全生命周期服务管理工作。

  2.组织保障:旗四大班子主要领导负责牵头指导、统筹调度和开展本战线招商引资工作。旗分管领导及旗发展改革委、工信局、农科局、文旅局、工业园区、现代农业园区等部门负责对涉及本领域招商活动给予具体业务指导,重点对接广东、山东等地招商引资工作。旗合作交流中心按规定负责做好来旗客商接待工作。

  3.资金保障:旗财政负责每年安排700万元以上预算资金用于招商引资工作,其中:招商引资工作经费不低于200万元,招商引资奖励经费不低于500万元。招商引资工作经费主要包括差旅费、印刷费、影像资料制作费、培训费、宣传推介活动费等支出,不得浪费。

  第六条责任追究

  对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的,依法追究当事人和证明材料出具单位相应的纪律责任或法律责任。

  第七条附则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期限为两年。由旗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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